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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下的债权转让焦点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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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下的债权转让焦点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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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权纠纷中,有时候由于个人的侵权行为给他人带来损害,这时候就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来进行维权。那么,关于侵权损害赔偿债权转让这个问题,今天123律师网就给大家深入介绍一下。

侵权损害赔偿债权转让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侵权之债的债权是不可以随意转让的。下面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进一步解释。

案情简介

钱某与孙某是某邮局的工作人员。某日,钱某雇佣孙某为其装修新房,不幸的是孙某在装修过程中因意外踩空楼梯而身亡。事故发生后,钱某选择了潜逃。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某邮局与孙某家属达成协议,由邮局先行支付死亡赔偿款共计25.6万元。双方约定将该侵权损害赔偿的债权追偿权力转移给邮局。邮局随后发表声明通知钱某还款。

分歧

对于这种情况,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孙某家属与邮局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因此邮局支付的25.6万元仍然需要由孙某家属来向钱某追偿。

第二种观点则是,邮局代偿他人的侵权之债构成了无因管理。邮局与钱某之间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邮局有权起诉钱某要求偿还已支付的赔偿款。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对于本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关于本案的债权转让行为,由于索赔权是基于人身受侵害而产生的,具有人身专属性,因此依法禁止转让。邮电局与孙某家属的债权转移协议是无效的。

二、关于债务代偿行为,法律是允许甚至是鼓励这种行为的。一方面,第三人代为清偿有利于债权的实现;第三人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不会损害其利益。

三、本案中的债务代偿行为构成了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邮电局在没有义务的情况下,代钱某支付赔偿款,属于无因管理,是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四、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无因管理之债的形成。邮电局与钱某之间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有权要求钱某偿还代为支付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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