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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债务承担与并存债务承担的区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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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债务承担与并存债务承担的区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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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呢?从债务承担的特质、主体变化、成立条件以及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等方面,我们可以进行详细的剖析。接下来,让我们跟随123律师网一同探究。

一、债务承担的特质差异

免责的债务承担,指的是债务的特定转移,即第三人接替原债务人,对原先存在的债务进行承受,而非新增债务。而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形式,即使第三人加入,原债务人依然存在于债的关系中,且不必免除其原有合同债务。其并非仅仅是债务的特定转移,而应被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

二、主体变化的不同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从债的关系中脱离出来,而第三人则取而代之,成为新的债务人。相反,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会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共同的债务人。

三、成立条件的差异

理论界普遍认为,由于免责的债务承担需要原债务人退出债的关系,因此其转移债务需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依然在债的关系中,其转移债务并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四、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方式和范围的不同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完全由新的债务人承担;而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需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如有其他相关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欢迎随时在线联系123律师网的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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