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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先诉抗辩权为主轴的保证人权利行使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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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先诉抗辩权为主轴的保证人权利行使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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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对于担保人而言,在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追讨债务之前,其有权选择是否履行担保责任,此权利被称为先诉抗辩权。那么,担保人应如何行使这一权利呢?今日,法易通法律咨询平台(www.fayitong.com)为您详细解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担保人如何行使先诉抗辩权?

我国的《民法典》在有关担保的部分中,对一般担保的先诉抗辩权做出了规定。当主合同纠纷未经司法审判或仲裁程序解决,且在依法对主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债务之前,担保人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主要包括:

(一)适用范围:此抗辩权主要适用于一般担保。因为连带责任担保中,债务人与担保人对主债务的履行顺序无明确规定,当担保人同意负连带责任时,即赋予了债权人选择权。若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而主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要求主债务人或担保人中的任何一方履行责任。

(二)时间条件: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需满足“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对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履行债务”的时间要求。只要主合同未经司法程序处理或虽经处理但对主债务人的财产未成功执行,担保人均可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当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如何处理?

当一笔主债权同时拥有保证与物的两种担保方式时,《民法典》也有相应规定。如果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则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若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在该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可免除担保责任。如果对担保的范围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其应分担的部分。

无论物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或因何种原因被撤销,只要保证人已承担了相应的担保责任,仍需按合同或法律规定继续履行。如果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满后未及时行使担保物权,导致其价值减少或毁损、灭失,那么这部分损失将被视为债权人放弃了部分或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的责任可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减轻或免除。

法易通法律咨询平台(www.fayitong.com)提醒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有的《合同法》和《担保法》同时废止。涉及《民法典》中的债务问题,您可以点击这里查看详情。如有需要,欢迎咨询法易通法律咨询平台的债权债务律师(www.fayito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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