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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之债:合同债务的保证与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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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之债:合同债务的保证与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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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什么是独立保证。在国家贸易中,不可撤消保函和见索即付的保函等,都是独立于主债务的保证合同,不会受到主合同无效或被撤消的影响。那么,保证合同债务是否属于独立之债?保证合同的地方附从性包括什么?下面,我们将为您具体介绍。

保证合同债务是否属于独立之债?答案是否定的。虽然保证债务附从于主债务,但它并非主债务的一部分,而是一个独立的债务。在附从范围内,其强度和范围可以不同于主债务。例如,可以就无条件之主债务成立附条件之保证;关于保证合同发生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可以单独行使;保证人死亡,继承人原则上需继承该保证债务等。

在国家贸易中,不可撤消保函和见索即付的保函等,是独立于主债务的保证合同,不会受到主合同无效或被撤消的影响。这种独立保证在国内企业、银行之间的约定中,是被严格区分的。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保证合同的附从性是指什么。保证合同是依附于主债权合同而存在的,随主合同消灭而消灭。其附从性具体表现在:

在成立上,保证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受目的所限,保证债务的强度和范围不得强于或大于主合同债务。如有超过应缩减至主合同债务的程度。

在移转上,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在变更消灭上,非指主债务范围之变更,而是主债务性质之变更。前者即如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变更,保证债务原则上不随之变更;后者指主债务体态之变更,如主债务变为损害赔偿债务时,保证债务也变为损害赔偿债务之保证。

保证合同债务并非独立于主债务的保证合同,而是具有附从性的。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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