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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借”躲债不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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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借”躲债不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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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写借条时,往往只关注借款数额而忽略了借款期限的重要性。最近,我们从123律师网(12364.com)了解到一起关于朋友间借款未明确期限而导致纠纷的案例。

李某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他的朋友王某借款6万元,并写明了借款金额。在借条上只写了“暂借王某人民币6万元”,却没有明确借款期限。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未能及时归还借款,王某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李某归还借款。

案件受理后,法官组织了双方进行调解。李某辩称,借条上的“暂借”是指借款期限只有几天,而王某在催讨时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王某则认为“暂借”是指双方并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因此他的主张并未超出诉讼时效。

法官向当事人解释说,当合同中的词语出现歧义时,应当根据不利于合同词语提供者的原则来解释。由于借条是由被告李某出具的,因此应当支持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在法官耐心的调解下,被告李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同意在10日内归还原告王某6万元人民币。

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在写借条时一定要明确借款期限,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也提醒我们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应当根据法律原则公正、公平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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