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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权益的法律保障条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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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权益的法律保障条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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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一九九一年四月九日)》

第两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宣告破产还债程序时,必须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债权人,并且公告。债权人需要在收到通知后的三十日内或者从公告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将被视为放弃债权。债权人可以组成会议,讨论并决定破产财产的处理与分配方案或和解协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他们所代表的债权额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中占半数以上方为有效。对于和解协议草案的通过,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并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会议主席。对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需完成多项准备工作,包括通知相关人士列席会议等。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授权其行使表决权。对于清算组的决定,如果违背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试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的规定中,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表决权但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也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会议并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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