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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的缺陷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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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的缺陷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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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制度在实施初期,曾被期待为解决执行难题的有效手段,但由于其存在本质上的缺陷,很快其弊端就显现了出来。这些弊端主要体现在实体、程序和社会效果三个方面:

实体弊端方面:

债权凭证制度在法律和理论上的依据不足。尽管浙江高院制定了相关的制度,但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都没有关于债权凭证的明确规定或相关精神。债权凭证作为一种案件终结执行的制度,与其法律规定存在不符之处。例如,民诉法规定的执行终结条件是权利义务已经消灭,而债权凭证是在权利义务仍存在、被执行人暂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发放的,这一点不符合民诉法的规定。债权凭证在理论上也缺乏依据,它打乱了法律文书的体系,使法律文书的内涵出现混乱。有人认为债权凭证属于公证文书性质,但法院作为发放主体的合法性也存在问题。

债权凭证制度剥夺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主张利息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等实体法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应当支付双倍利息。一旦法院发放了债权凭证,原生效判决即被视为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就无法依照上述规定要求对方当事人支付利息。尽管实践中曾在债权凭证中注明利息依法计算或按双倍计算,但这些做法在理论和法律上都没有依据。债权凭证的发放不可避免地侵犯了申请执行人原本享有的主张利息的权利。

债权凭证制度在实体上存在明显的弊端,缺乏法律和理论依据,同时剥夺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主张利息的权利。在推行和实施过程中需要更加审慎和严谨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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