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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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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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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关于担保法相关事宜对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

贵院提交的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文号为[2002]青民二字第10号,已经收到。经过研究,现对其中涉及的几个问题作出如下解答:

一、在本院2002年8月1日发布的《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的保证行为的通知》中,对"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和"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些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和送达清收债权通知书等。关于送达的方式,可以由债权人本人进行,或者委托公证机关进行送达,甚至在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发布清收债权公告。

二、该通知第二条着重强调了当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在不同情况下应如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特别是在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或已申报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直接对保证人提起诉讼。对于此类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如果确定需要等待破产程序结束才能确定保证人的责任金额,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裁定中止诉讼。如果人民法院直接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需在判决中明确应扣除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可能获得的部分。

三、希望贵院在接到此答复后,能够准确理解和执行上述规定,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也期待贵院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能够及时向我们反馈,我们将继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以上内容,请予以知悉并遵守。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解释的地方,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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