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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扣划债务人存款行为的法律侵权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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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扣划债务人存款行为的法律侵权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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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砖厂与建行之间的债务纠纷及侵权案分析

一、背景概述

1996年11月5日,机砖厂为扩大生产规模,向建行贷款人民币10万元,并由开发总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双方签订了《保证合同》。借款期满后,机砖厂未能如期还款,导致建行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调解及执行

经过漳浦法院的调解,机砖厂同意分期付款,而开发总公司对借款本息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机砖厂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建行随后向漳浦法院申请执行。2003年,建行自行从开发总公司在该行的账户中扣划了人民币159300元,用于偿还机砖厂的贷款本息。

三、案件争议及分歧

这一行为引发了开发总公司的强烈不满,并于2003年向漳浦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建行的扣划行为构成侵权,要求返还扣划的存款。而建行则认为其依照保证合同约定及已生效的调解书扣划存款以抵偿债务并无不当。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法律问题的分歧:

1. 合意抵销权的问题:是否建行和开发总公司之间的抵销合同仍然有效,或者已被法院调解协议所取代。

2. 商业银行以债权人身份扣划债务人的存款是否构成侵权:对于这一问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四、法律评析

1. 关于合意抵销权:本案中,《保证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在原被告之间成立了抵销契约。该抵销契约已被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所取代。建行无权再行使合意抵销权。

2. 关于商业银行扣划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建行作为商业银行,直接从客户账户中扣划资金以实现债权的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侵犯了开发总公司的合法权益。司法强制执行权是法律授予法院的权力,商业银行并不具有此权力。建行在未经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情况下,擅自扣划客户存款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也妨碍了国家司法权的正常行使。

建行以债权人身份扣划债务人存款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应当返还扣划的存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证合同》第八条所约定的合意抵销权,在双方签订的抵销契约被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替代后,该抵销权已在确定各方权利义务时失效。本案被告不得再依据该约定扣划原告的款项,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值得一提的是,二审法院直接处理上诉人土总公司新增的利息损失赔偿请求存在不妥之处。虽然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但这种处理方式变相剥夺了被上诉人建行就该请求的上诉权,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实施,同时《合同法》和《担保法》将不再适用。如果您面临与债务有关的问题,建议查看《民法典》相关规定,并可通过123律师网(12364.com)咨询债权债务律师寻求帮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请注意,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可能会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请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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