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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起诉状撰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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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起诉状撰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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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即是因代位权产生纠纷而进行的起诉。作为一种有效的债务保全措施,当遭遇败诉时,仍有权利提起上诉。下面,我们将就代位权诉讼上诉状的写法,为大家进行一些知识的整理与分享。

代位权纠纷案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惠某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xx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xx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大道某处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

第三人:四川xx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成都市新都区xx园村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

针对彭州市人民法院(2011)彭州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不服,上诉人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一、案情概述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及第三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审判决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实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可能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不能明确债权的性质、金额及是否到期。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举证责任分配上存在不当,导致判决结果有误。

二、上诉理由及证据

1. 被上诉人及第三人的审计报告,充分证实了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具有紧密的关联性。这些报告应被依法采纳。

- 审计报告《会计报表附件》中明确记载了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情况,其中包括债务的性质、金额及到期时间等关键信息。

- 特别是其他应付款中的款项,明确指出了债务的来源和性质,为往来款而非涉及人身关系的债务,这为代位权的行使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2. 第三人声称不清楚与被上诉人的债权债务情况,以及被上诉人的不承认,不能成为否定审计报告的理由。事实上,第三人作为被上诉人的控股公司,对其财务状况应有清晰的了解。而且,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已经得到了工商档案部门的确认。

3. 审计报告显示的债务属于流动负债中的往来款,已到期并可要求代位行使。从被上诉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可以看出,其流动负债远大于长期负债,进一步证明了该债务属于短期债务而非长期债务。根据会计准则,短期债务应当在一年内或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故该债务已到期并可要求代位行使。

三、上诉请求

基于以上理由和证据,我们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此案并作出公正的裁决。我们坚信,在贵院的公正审理下,真相终将大白。

总结,代位权诉讼上诉状的撰写需清晰、准确、有据可依。希望上述内容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如有更多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支持,欢迎访问123律师网(12364.com)进行咨询。鉴于被上诉人的对外负债均为流动性质,且《审计报告》的截止日期为某月31日,因此该流动负债的最迟到期时间应与该日期相符。这一事实在《审计报告》中得到了明确证实,从而表明被上诉人所欠第三人的债务已经到期。

四、原审审判过程存在不规范行为。

1. 在两次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和第三人均未提出“债务尚未到期”的抗辩理由。原审法院并未对此进行深入调查,也未要求双方进行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据。原审法院不能以未经充分调查、举证和辩论的理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 原审法院为本案多次通知开庭,但上诉人每次均按时出席,反观被上诉人和第三人则屡次缺席,导致开庭时间多次变更。在已有证据显示被告和第三人持有相关证据却拒不提供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未责令其提交证据,反而过多要求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此举显然是对被上诉人和第三人的过度妥协,判决结果可能存在不公。

五、原审判决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存在不当之处,导致判决结果出现错误。

1. 上诉人已提供《审计报告》证明被上诉人欠第三人超过一千万元的债务,且该债务属于到期往来款。对于这一事实,被上诉人和第三人持反对意见,但原审法院应责令其提供反驳证据。法院却要求上诉人继续提供原始凭证,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明显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

2.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若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且该证据内容对另一方当事人有利,则可推定后者主张成立。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到期凭证应由其自身保管。在有条件和能力提供证据推翻《审计报告》的情况下,他们拒不提供,故应作出对其不利的推定,即认定《审计报告》所证明的事实成立。

根据《审计报告》的证据,截止到某月31日,被上诉人欠第三人的债务金额为10455268.26元,该债务为往来款性质,非特殊款项,且已到期。原审法院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存在不当行为,未按照法律规定责令被告和第三人提交证据,导致判决结果出现错误。恳请贵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成都XX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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