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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的含义与运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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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的含义与运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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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是法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被包含在抗辩的范畴之内。抗辩权具有四个显著的特征,即永久性、无被侵害可能性、不可单独让与性以及无相对义务观念性。为了更好地理解抗辩权,我们需要先了解抗辩以及与之相关的概念,如抗辩和反诉,否认和反驳之间的区别。

什么是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请求权行使的权利。在我国,许多学者认为广义的抗辩权包括了抗辩的概念。简单来说,抗辩权是当事人对于原告的请求所拥有的一种防御手段,即有拒绝给付的权利。

论抗辩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于原告的请求主张的事实,会采取不同的态度。这些态度包括否认、不知情、承认或不做任何陈述。而抗辩,就是针对请求权提出的一种防御方法。当事人会主张与对方的主张事实所不同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以排斥对方所主张的事实。

我国对抗辩的分类

我国学者将抗辩分为三类:权利障碍的抗辩、权利毁灭(或消灭)的抗辩以及抗辩权。其中,权利障碍的抗辩是指主张原告之请求权因特定事由而自始不发生;权利毁灭的抗辩则是指原告的请求权虽一度发生,但因后续特定事由已归于消灭。而抗辩权则是被告对于原告之请求的拒绝给付之权利。

诉讼上的抗辩与实体法上的抗辩权

在学术上,前两类抗辩被称为诉讼上的抗辩,而后者则称为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在民事诉讼中,实体法上的抗辩权也主要在诉讼中提出,必须通过主张或以各种方式将其引入诉讼程序。有些学者将权利障碍的抗辩和权利毁灭的抗辩称为诉讼上的抗辩并不科学,因为这并不清晰地反映其在逻辑上的含义。

实体法上的抗辩与程序法上的特有抗辩

实体法上的抗辩是以实体法为基础的抗辩,而程序法上的特有抗辩则是指当事人主张与实体法上的事项没有关系的事实或事项以排斥相对方的请求。它是程序法上的法律强制形式,是程序性行动的合理依据。程序法上的特有抗辩包括妨诉抗辩和证据抗辩两类。

妨诉抗辩是指被告通过举证证明本诉不合法或诉讼要件欠缺,拒绝辩论原告的请求。而证据抗辩则是当事人举证证明相对方提供的证据不合法、不真实或缺乏证明力,要求不予采纳。尽管这些主张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原告请求的一种防御方法,但它们与真正的抗辩仍有所区别。

对于这一点,德国学者的观点是:“民诉法中也使用‘抗辩权’一词,但一般与民法中的抗辩权含义不同。民诉法中的抗辩是一种程序法上特有的抗辩,用以阻却原告的防御方法,与被告是否具有民法中的抗辩权无关。”

抗辩权及其相关概念在法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了解这些概念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诉讼的复杂性和多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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