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站数据
9 6 1 5 2 8 3

法律框架下的债权人自治详解:权利、义务与策略之道

admin |            
问题更新日期:

问题描述

法律框架下的债权人自治详解:权利、义务与策略之道
精选答案
最佳答案

企业破产法中,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自治的核心形式存在。债权人会议拥有自主决策权,决定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的地位与其性质密切相关,然而关于其究竟是债权人全体临时组织还是债权人团体固定机关,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

有些学者认为,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拥有共同利益,因此组成债权人会议是有必要的。但他们也指出,债权人会议并非独立权利主体或非法人实体,不具备诉讼能力,因此在破产程序中无法拥有独立地位。债权人会议的成立与否完全取决于法院在破产案件处理过程中的需要。当法院认为有必要召开会议时,才会召集债权人会议来解决与债权人利益相关的问题。

另外的观点是,尽管并非所有破产案件都需要设立债权人会议,但当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面临一致的基本利益和共同利害关系时,如是否同意和解、债务人财产增减、破产费用支付等事项,召开债权人会议是表达共同利益的主要方式。特别是债权人会议还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表达意愿的法定机构。债权人会议被视为债权人团体的机关组织。这一观点在日本学界较为普遍。

关于债权人会议的性质,有两点主要理由支持其不是临时集会而是债权人团体的意思表示机关:企业破产法对债权人会议的组成、职权等做了明确规定,肯定了其在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性。只要破产程序开始,无论债权人人数多少,都应组成债权人会议。虽然债权人会议在民法和诉讼法上可能无法独立进行某些活动,但在破产程序中它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相对于债务人和管理人,它是重要的参与方和决策机构;相对于法院,它是债权人表达意愿的自治共同体。其在破产程序中的独立地位源于破产法的制定和实施。

对于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他们虽然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发表意见,但对于会议讨论的事项并没有决定权。这类债权人一般可以细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是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对于债权额未确定、附带停止条件、未来求偿权以及存在异议的债权,这些债权人都不能参与债权人会议的表决。当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了他们的债权额时,他们就可以行使表决权。

对于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为了防止他们利用优先受偿权利对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造成损害,立法对其表决权的行使进行了限制。在破产程序中,这类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和解协议和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上,是不享有表决权的。

再有,对于那些与债权人会议决议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债权人,他们也不应行使表决权。例如,根据日本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与决议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债权人不得就该决议行使表决权。如果破产立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应限制这类债权人行使表决权还存在学者间的不同看法。比如,在债权人会议决议选任债权人委员会时,被推举为候选人的债权人是否能行使表决权就是一个待解决的问题。

在破产程序进行中,除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召开外,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涉及债权人团体的切身利益需要讨论和决定的,都应召开债权人会议。非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只要与破产程序有利害关系,可以或应被邀请列席债权人会议。例如,破产取回权人就可以列席。债务人有责任和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对债权人的问题作出真实回答。如果债务人无故不参加会议、不回答问题或给出虚假回答,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回答有关债务人财产等问题。

猜你喜欢内容

更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