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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起诉状:揭示权益冲突与解决路径的诉讼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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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起诉状:揭示权益冲突与解决路径的诉讼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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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里,遭遇法律纠纷时,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是一个明智的选择。这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就必不可少地需要一份规范的起诉状。那么,关于债权人代位权起诉状的具体内容,今天就由我们的123律师网(12364.com)来为大家详细解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债权人代位权起诉状

原告:韦xx,男性,汉族,身份证号码:440527196207xxxx,出生于196x年7月9日,籍贯广东省普宁市。现居住地址:广州市南沙区。

被告一:广东省进出口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xxxx号17楼,当前办公地点:xxxxxxxx。

被告二:发展有限公司,详细信息待补充。

第三人:麦xx,男性,汉族,未提供具体籍贯信息及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址待补充。

第三人二: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公司,详细信息待补充。

案由:因借款合同纠纷涉及代位权诉讼。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910520元及利息144435元(利息按中国同期贷款利率自2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 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将位于广州市南沙镇兴发街东志大厦的三楼(除J号住宅)全层及四楼B、C、D、E、G、H号住宅共计1538.4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转移至原告名下,用以抵偿上述借款本金,并责令被告履行相关的过户手续。

3. 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在23日,第三人麦xx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韦xx借款人民币1910520元。除出具《借据》外,双方还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该协议中约定了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并将两被告于1999年2月抵偿给第三人的房屋作为借款的抵押物。第三人麦xx未能按期还款。

关于该抵押物,其背景为:1993年至1994年期间,两被告在广州市南沙区南沙镇兴发街兴建“东志大厦”工程项目。该项目由第三人麦xx垫资并挂靠第三人“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公司”进行施工。后因工程欠款,两被告与第三人签署了《补充协议》,同意将部分房屋抵偿工程款。两被告一直未履行过户手续,且对第三人的追讨也以各种理由拖延。

原告认为其对第三人麦xx的债权合法有据。根据双方的协议,第三人麦xx的债权即上述抵偿房屋的权益应当用来抵偿原告的借款。由于第三人麦xx怠于行使其对两被告的到期债权,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债权实现。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起上述代位权诉讼。

致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状告人:韦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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