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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写担保疑云解,借款保证人免责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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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写担保疑云解,借款保证人免责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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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某与某公司以及担保人姚某、许某和方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公司向詹某借款一百三十万元,借款到期日为第24日。姚某、许某和方某为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仍有三十万元未归还。

詹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同时要求姚某、许某和方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这份借款合同中,大部分条款都是打印出来的,或者在打印的横线上填写的。唯独“担保期限为上述借款到期后两年”这一句是在合同空白处书写的。经过鉴定,这句文字与其他手写内容并非同一时间、同一支笔书写形成。詹某解释称,这句话是在合同其他条款拟定后,因为未明确担保期限,所以在签订合同前添加的,且得到了所有人的同意。担保人姚某、许某和方某坚称该句是后来添加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保证合同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期限,那么保证期间为借条到期后的六个月。这句话的认定对于三位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至关重要。

最近,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判决三位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表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詹某需要承担证明这句话是事先添加好的责任。詹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根据举证责任的归责原则,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当事人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法院判决驳回要求三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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