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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权应注意的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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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权应注意的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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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当应该行使并且有能力行使权利时,却没有实际行动。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的规定,当债务人到期债权未能及时行使,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指的是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的债务,并且没有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拥有的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也就是说,在债务人的债务到期后,如果没有任何阻碍行使权利的障碍而未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就构成了怠于行使权利。

关于行使代位权,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确定,并且已经到清偿期。合法性意味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无效、可撤销或已经解除,或者债权是一种自然债权,那么债权人则不享有代位权。债权必须确定,意味着债务人对于债权的存在和内容没有异议,或者该债权已经过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裁判确定。而且必须是“到期债权”,未到期除非特殊情况否则不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

二、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以下四种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1)非财产性权利,如婚姻撤销权、请求权等;(2)主要保护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如抚养请求权、因受侵害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3)不得让与的权利,如基于个人信任关系发生的债权或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等;(4)不得扣押的权利,如养老金、救济金等。

三、必须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事实。这指的是在应当并且能够行使权利的情况下,债务人却没有行使。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的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并且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时,就造成了对债权人的损害。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会影响到其清偿能力,使得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以债务人为被告,行代位权的效果直接归于债务人,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诉讼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123律师网(12364.com)提示:《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合同法》《担保法》废止。如有涉及债务问题,建议查看《民法典》相关规定。若需法律帮助,欢迎咨询123律师网(12364.com)的债权债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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