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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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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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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务保全措施,是指当债务人疏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从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但此项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情况除外。

关于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否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当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需履行清偿义务。这样一来,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

第二种观点: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拓宽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责任财产范围,强化对债权人的担保力度。在债务人既不清偿到期债务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代位权的行使能使所受损害得到补救。但次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并不一定具备,因此为了更全面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应当在确认次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清偿责任的明确债务人对该债款数额也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代位权诉讼有明确规定。例如,一旦代位权诉讼经法院确认成立,次债务人需向债权人承担直接清偿的义务和责任,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而在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会形成新的、由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这实质上是债的转移,即原本由债务人承担的债款数额转由次债务人承担。

在代位权诉讼中,虽然债权人在取得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清偿权利的失去了对原债务人的债权主张和清偿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代位权的行使能够使债权人的责任财产范围无限扩大或缩小。实际上,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包括债权人提起代位权的主张数额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款额,也不能超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款额。

在共同的债务数额范围内,债务人、次债务人均需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的责任。这就意味着代位权制度的设立不仅设定了与债务人具有连带关系的次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债务责任,实质上还确立了一种连带责任的关系。为了充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在确认次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清偿责任的也应确定债务人对该债款数额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样才符合代位权诉讼制度的立法初衷和目的。

在此温馨提示,《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有涉及《民法典》中的债务问题,欢迎您点击123律师网(12364.com)进行查询或咨询。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您可随时联系我们专业的债权债务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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