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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还款会对债权人权益造成损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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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还款会对债权人权益造成损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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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7年4月,被告赵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原告李某借款5万元。赵某收到款项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双方并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多年过去了,原告直到近期才向被告催讨这笔借款。被告以无钱偿还为由,一直未能归还该笔借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赵某偿还借款。

对于这个案件,原被告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存在分歧。

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既然债权人在七年内未实现其债权,根据相关法律批复,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按照这一规定,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出具借据的第二天开始计算。但由于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因此此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观点则是,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务,只要债权人在七年内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且债务人未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那么债权人的实际权利并未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明确主张权利,而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义务时开始计算。按照这个逻辑,此案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出具借据时,只是确认了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约定具体的履行期限。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在债权人未明确要求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前,其权利并未受到侵害。只有当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才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本案中,原告在七年内未向被告主张权利,但这并不代表原告认可被告借款八年的行为,该笔借款的履行期限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原告的权利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均未受到侵害,因此从借据出具之日的第二天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中的原告是以借据作为主要证据来主张权利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的计算是独立的。最高院的相关批复确认的是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而这与本案的情况并不完全吻合。我国的《民法通则》及《合同法》都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案的原被告在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因此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随时主张或履行的权利。原告在七年后才主张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未超过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规定。只有当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义务时,才开始计算本案的诉讼时效,这符合法律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精神。

123律师网温馨提示:《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若您涉及债务问题,可咨询123律师网债权债务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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