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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嘉兴债务律师什么债权不可行使代位权

2020-09-15 14:11 来源:zlw003
核心提示: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我国司法确认代位权制度,并使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对所取得的财产享有先受偿权。那么什么债权不可行使代位权?行使代位权如何分配财产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我国司法确认代位权制度,并使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对所取得的财产享有先受偿权。那么什么债权不可行使代位权?行使代位权如何分配财产?
 
一、咨询嘉兴债务律师什么债权不可行使代位权
专属债务人自身,不能行使代位权的债权的具体范围包括:
1、对债务人的期待权不能行使代位权,“得为债权人代位权之物体者,为债务人现有之权利”可使代位权的债权必须是现有的债权;
2、对债务人专属权不能行使代位权,包括基于亲属关系、身份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债务人以人格、精神利益为基础的权利的如因生命、健康、名誉、自由等受侵害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3、对劳动报酬、养老金、退休金、救济金、抚恤金等法律禁止扣押的权利不能行使代位权;
4、禁止转让的权利,如依权利性质不得让与,以公益理由不得让与,以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让与的权利,不能行使代位权;
5、非财产性权利。如监护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权及否认权等。这些权利虽然间接会对债务人的财产产生影响,但此等权利的行使与否全凭权利人本人意志,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二、咨询嘉兴债务律师行使代位权如何分配财产
在《合同法》对代位权制度作出规定之前,为了解决实际生活中出现的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有害于债权实现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者,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颂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又就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工作的规定(试行)又就被执行人以期债权的执行工作作了专门具体的规定。可见,我国首先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确认代位权制度,并使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对所取得的财产享有先受偿权。但这种优先受偿权权适用于民事执行程序,并没有将其扩大适用于民事实体法。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于是1999年12月2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第对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的分配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实际上采纳了优先受偿说的观点,突破传统债权相对性和债权平等性的理论,使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债权实际上具有了优先受偿的排他性质。有学者指出,如果允许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则将使债权在性质上转化为物权,这样既不符合债权的性质,也会损害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的利益。也有学者指出,这一规定,不仅会损害其他债权人权利,还会损害债权平等原则。以此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的这一司法解释提出质疑。
 
对债务人的期待权不能行使代位权,“得为债权人代位权之物体者,为债务人现有之权利”可使代位权的债权必须是现有的债权本文对于这个问题有详细的内容介绍这是需要了解清楚的问题。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卓律网嘉兴债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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