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获得经济补偿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进行计算的。根据该法规,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来确定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对于工作不满一年但超过六个月的情况,也按一年计算;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情况下,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那么,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对于无过错性辞退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但如果是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适用该法进行仲裁。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一方可以要求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满意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用人单位应该在何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相应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应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用人单位需保存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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