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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如果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2020-08-04 13:43 来源:zlw004
核心提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 什么是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了其没有法定执业资格或许可的医疗行为即是非法行为,自然属于非法行医。简言之,非法行医就是违反医疗法律法规之许可从事的一种医疗违法行为。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意义下,除无证行医外,医疗机构及个人均可成为非法行医的组织者和实施者。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非法行医的情行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非法行医主要应包括下列6个方面:
  
  (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
  
  (3)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
  
  (4)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5)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6)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根据《执业医师法》,非法行医应包括下列2个方面:
  
  (1) 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2)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根据《母婴保健法》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2-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3-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三、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属于医疗事故吗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非法行医是指不合法地从事医疗活动,具体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违反了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了其没有法定执业资格或许可的医疗行为即是非法行为,自然属于非法行医。简言之,非法行医就是违反医疗法律法规之许可从事的一种医疗违法行为。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意义下,除无证行医外,医疗机构及个人均可成为非法行医的组织者和实施者。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法非法行医问题
  
  1-出租医疗机构将医疗场所、发票收据、医疗文书、医疗设备等出租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收取租金的。
  
  2-将科室等承包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并以该医疗机构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收取定额费用的。
  
  3-挂靠并使用该医疗机构的处方、收据及医疗文书等开展诊疗活动,该医疗机构收取管理费的。
  
  3-以场所、设备、人员、收据、处方、医疗文书等有形资产和医院名称等无形资产为资本投资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门诊”、“中心”、“项目”,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该医疗机构收取管理费的或者双方按比例分利的。
  
  4-外包科室和出租科室,与其他组织、个人合资合作举办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科室”、“病区”、“中心”、“项目”等。
  
  四、其他非法行医情形
  
  1-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视同非法行医;
  
  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
  
  五、非法行医罪立案追诉标准
  
  具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该项参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相当于三级医疗事故。判断标准依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认定,三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戊五个等级,共135种情形。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甲类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鼠疫和霍乱。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指使用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劣药,或者使用无生产批号、无地址、无检测等地下工厂生产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等,足以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生命健康的行为。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情形。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非法行医造成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
  
  非法行医造成人身损害应承担行政责任,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非法行医罪”;对受害人还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七、非法行医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认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并对造成刑法有关条款中“情节严重”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
  
  八、非法行医人身损害的鉴定问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医学会不予受理鉴定。在诉讼过程中,如需鉴定由法院委托法医鉴定机构来进行。法医鉴定与医学会鉴定的区别在于前者不会注重疾病本身的参与度问题,而后者强调疾病本身的参与度。从鉴定角度来说,一旦认定为非法行医,对造成损害的患者最终的赔偿是很有利的。
  
  九、非法行医人身损害民事赔偿的法律适用
  
  非法行医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
  
  对于合法的医疗机构非法行医人身损害民事赔偿各地的法律适用存在不统一的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单位是合法的,非法行医是医疗事故的违法行为构成要件问题,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进行处理,这样就避免了医疗机构可能的高额赔偿。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合法医疗机构非法行医使该医疗机构成为医疗事故的不适格的主体,其民事赔偿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而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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