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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1 03:26:53 阅读量: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 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1. 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 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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