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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0 04:12:32 阅读量: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刑法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条款规定这个问题,危害公共安全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如下:
本类罪适用的主刑主要是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除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和资助恐怖活动罪外,一般不适用没收财产刑和剥夺政治权利刑。自然人犯本类罪,一般也不适用罚金。单位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弹药罪,对单位适用罚金。而单位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只对责任人员并处罚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有: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过失或故意危害发展和生存的应该就是那一种毁坏公共或是。破坏。自然物品的。
2、伤害和故意实施危害国家生存发展的这样的一些行为。这些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是出卖国家的一些行为。
3、叛国罪或者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人过失或故意实施危害国家生存和发展的罪行。
1、这是两种种罪名是针对不同的犯罪事实,所以可以数罪并罚。
2、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的方法,伤害不确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行为。比如爆炸,投毒,决堤,抢夺方向盘等行为。
3、妨碍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
4、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5、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
6、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7、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构成该罪。
1、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有效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必要对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统一规范。
2、一、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
3、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4、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都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车肇事,连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其中,黎景全驾车肇事后,不顾伤者及劝阻他的众多村民的安危,继续驾车行驶,致2人死亡,1人轻伤;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在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后,为逃逸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先后与4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当裁量刑罚
6、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时,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也应当有所区别。此外,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
7、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依法没有适用死刑,而是分别判处无期徒刑,主要考虑到二被告人均系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对二被告人的量刑是适当的。
8、三、统一法律适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
9、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教育潜在违规驾驶人员,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10、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稳定社会关系,对于此前已经处理过的将特定情形的醉酒驾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维持终审裁判,不再变动。
11、本意见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1、1刑法第13条规定了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即满14周岁的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
2、2该规定的原因是因为在未成年时期,人的智力、心理发展还未成熟,不具备充分的自我判断能力和责任意识,容易被他人影响或误导而犯罪,因此需要进行保护和教育。
3、同时,该规定还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年龄界限,便于判断和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4、3对于未满14周岁的人,我国刑法规定可以实施行政处罚、教育改造等措施,并建立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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