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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6 15:14:42 阅读量: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行使以下职责:
1. 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2.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3. 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4. 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1.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诉书以及相关材料;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 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
4. 由仲裁庭开庭裁决。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条件包括:
1. 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2.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3. 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4.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所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或者相关法律文书生效未超过申请时效。
劳动争议仲裁的赔偿范围包括:
1. 经济补偿金、赔偿金;
2. 工资、加班费、津贴、补助;
3. 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等;
4. 其他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具有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身份;
2. 存在明确的被申请人、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3. 案件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4.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规则所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或者相关法律文书生效未超过申请时效。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 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3. 相关证据材料。
4. 申请的日期和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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