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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4 18:21:59 阅读量:
公司申请破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这通常表现为公司的负债超过公司的资产,或者公司虽然负债未超过资产,但因种种原因无法调动资产还债。
2. 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也就是说,不管是主观还是客观因素造成的,公司已无能力偿还已到期应依法偿还债务的情形。
3. 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不能清偿处于持续状态。也就是说,公司的经营状况持续恶化,无法清偿债务。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有三种:债权人、债务人和清算责任人。
1. 债权人
2. 债务人
3. 清算责任人
1.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因此,作为债权人或债务人要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的申请,以启动破产程序。而作为清算责任人提出申请的,则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二是“债权人或债务人已提破产申请”。在此,我们应特别注意两点:一是由清算责任人提出申请的需要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二是在企业法人资产确实能够清偿全部或大部分债务时,不能仅因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就申请宣告破产。以上关于清算责任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较之企业破产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有较大变化,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清算组在“有明显迹象表明难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即可申请宣告破产。此处增加了“严重亏损”的要求。新法增设这一要求,既防止了滥用宣告破产的行为,又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清算责任人的责任,增加了企业的重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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