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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参与数字代币代为转账,区块链项目发稳定币是否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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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更新日期:2026-08-15 11:50:30

问题描述

网约车司机参与数字代币代为转账,区块链项目发稳定币是否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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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参与数字代币代为转账、区块链项目发行稳定币是否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开篇导语

本文面向网约车从业人员、区块链项目创业者、普通投资者,结合现行法律与司法判例厘清数字代币代为转账、发行稳定币的法律边界,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帮助相关人群避开区块链包装下的非法金融陷阱,认清行为背后潜藏的牢狱与财产损失风险。

基础科普

一、适用核心法律法规

处理网约车司机参与数字代币代为转账、区块链项目发行稳定币这类案件,不是单一法条就可以全部覆盖,需要行政监管规范与刑事法律条文结合适用,这也是实务当中很多当事人容易产生认知误区的地方。行政层面主要参考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发布的监管文件,最早为2017年七部委《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直接定性代币发行融资属于非法公开融资行为,禁止各类代币的发售、交易、炒作活动。后续银发〔2021〕237号、银发〔2026〕42号八部门联合通知进一步细化规则,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整体归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稳定币的发行、推广、流通做出专门限制性规定,禁止境内机构、个人开展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代币发行融资、为虚拟货币提供中介定价服务等业务,同时明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得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即便转到境外主体操作也不能规避监管义务。行政法规方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用来甄别项目是否具备非法集资特征,《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明确禁止为虚拟货币洗钱、资金转移提供各类协助支持,从源头打击利用数字代币转移赃款的产业链条。

刑事法律主要依托《刑法》及配套司法解释,涉及罪名包含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帮信罪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划定数额门槛,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即满足刑事立案标准;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司法意见,对“主观明知”的推定规则做出细化,司法实践不只是依靠当事人口头供述,更多通过客观行为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违法认知。最高检发布的涉虚拟货币、非法买卖外汇典型案例,确立裁判尺度,以虚拟货币为媒介完成变相外汇兑换,事前通谋的按照非法经营共犯处理,仅有概括性认知则按照帮信罪追责,该裁判规则大量运用于网约车司机这类链条末端人员的案件办理当中。

二、办案流程

第一阶段是线索摸排受理。线索来源十分多元,有群众报案、平台风控上报、资金流水大数据筛查、跨部门移送线索。网约车司机涉案很多时候并不是本人被直接举报,而是上游诈骗、赌博团伙被侦破之后,资金链路倒查,顺着转账记录、网约车订单记录,锁定到提供协助运输、代为交接、代为转账的司机。行政机关初步核查,判断是属于行政层面非法金融活动,还是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仅属于行政违法的进入非法金融处置流程。

第二阶段公安侦查阶段。立案之后开展取证工作,调取聊天记录、网约车订单、转账流水、虚拟货币钱包地址、交易哈希记录、获利凭证,讯问涉案人员,核实主观认知。针对网约车司机重点核实几个事实:是否知晓委托方在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报酬是否明显高于正常市场价格、交易地点是否刻意选择偏僻隐蔽场所、是否存在夜间多次更换点位、是否接触现金或者数字代币,有没有被提醒规避监控等反常细节。很多司机辩解自己只是正常接单跑车,不清楚对方做什么,但是办案机关会结合全案客观证据推定应当知道,这也是这类案件辩护的核心争议点。侦查终结之后,证据完备就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三阶段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阅全部卷宗,区分主从犯,区分人员在整个链条当中所处位置。区块链项目发行稳定币案件当中,发起人、技术负责人、市场推广人员属于核心人员;网约车司机属于下游辅助人员。审查起诉阶段会考量获利多少、参与时长、是否退赃退赔、认罪认罚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决定起诉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四阶段审判阶段。法院开庭审理,围绕是否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主观明知是否成立、涉案金额认定、罪名选择开展法庭调查与辩论。如果案件同时触及非法金融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优先按照刑事程序处理,刑事判决之后,还会同步处置涉案资产,扣押冻结的虚拟货币、违法所得依法处置,被害人合法财产予以返还。需要注意,虚拟货币本身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人因为参与稳定币项目、代币转账遭受的财产损失,法律不会予以保护,投资亏损风险自行承担。

三、适用人群

第一类,网约车、货运司机群体。这里包含全职网约车司机、兼职接单司机,部分司机受高额报酬诱惑,接受他人委托,不仅仅是接送人员,还帮忙代为传递手机、U盘,代为操作数字代币钱包转账,陪同完成线下OTC现金兑币交易,成为虚拟货币黑灰产的运输、转移工具。很多司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仅仅是跑车拿车费,不直接参与币的买卖就没有责任,但是大量生效判例已经证实,提供运输协助、代为转账交接同样会被追责。

第二类,区块链项目方相关人员。包含稳定币项目创始人、技术开发人员、运营推广人员、社群代理,部分团队在境内开发系统,再将服务器部署境外,对外发行所谓挂钩法币、挂钩实物资产的稳定币,面向国内民众宣传募资,对外包装为区块链金融创新。不管技术架构搭建在哪里,只要向境内人员开展推广募集,就落入我国监管管辖范围之内。

第三类,普通中间介绍人。个人在社交群组转发稳定币项目链接,介绍他人找司机代为完成数字代币转账,从中抽取介绍佣金,即便没有直接参与发币、大额转账,也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的协助参与者。

第四类,参与投资的普通社会公众。这部分人群更多属于受害方,但如果自身也参与介绍他人参与项目、帮助完成代币代为转账,同样会转化成违法活动参与主体,并非只要是投资者就完全无责。

四、不予受理、不适用场景

纯粹个人持有少量虚拟货币,不对外交易、不代为转账、不发行代币,仅仅个人收藏,不会被认定非法金融活动。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公民个人持有虚拟货币,禁止的是相关业务活动,这点实务当中经常被混淆,个人持有不等于开展业务行为。

完全合规的技术研究场景。单纯对区块链底层技术做学术研究、代码测试,不发行代币、不开展募资、不面向社会公众推广稳定币,没有任何资金募集、代币流通交易行为,仅仅停留在实验室技术实验层面,不属于非法金融活动。需要划清边界,一旦测试项目发行代币对外流转,立刻就跳出单纯技术研究范畴。

第三,经国家金融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同意开展的特定金融创新业务。注意现实当中目前没有任何国内机构获批在境内发行稳定币,仅存在理论层面的例外情形,民间项目不要妄想套用该例外,绝大多数区块链项目都拿不到对应的审批文件。

民事层面,当事人仅仅起诉要求履行虚拟货币交易合同、要求兑付稳定币投资收益,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相关诉求,直接认定交易合同无效,但这不属于行政或者刑事立案受理,属于民事不予保护的情形,不等于就会启动打击非法金融的办案流程。简单说,亏了钱去法院起诉想要拿回投资,民事上不支持,但不会因此直接抓人;但如果本身存在代为转账、发行稳定币经营行为,则会触发行政乃至刑事的处置程序。

主体法律分析:代为转账与发行稳定币的定性区分

网约车司机参与数字代币代为转账,行为定性不能一概而论,不是只要碰了代币转账就一定是非法金融或者刑事犯罪,核心看主观状态、客观行为模式。如果司机完全不知情,正常接网约车订单,只是接送乘客,乘客在车上自行操作钱包转账,司机没有参与操作、没有额外高额报酬,对乘客行为完全不知晓,那么司机不构成违法犯罪。但现实大量案例并非这种情况,不法分子会开出远高于正常打车标准的酬劳,专门安排司机接送交易人员,往返多个隐蔽地点,甚至直接要求司机帮忙拿手机操作钱包完成数字代币转账,协助完成赃款的转换流转。

当司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委托方利用数字代币从事资金转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仍然提供代为转账、运输协助,该协助行为就落入虚拟货币相关业务的链条之中,属于协助开展非法金融活动。进一步看刑事层面,如果上游是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犯罪资金,司机帮忙转移数字代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达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只是概括知道对方在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不清楚上游具体是什么犯罪,支付结算金额达到立案标准,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事前通谋,协助完成变相外汇的代币兑换,则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共犯。很多司机的误区就是,我没有赚币的差价,只赚一点车费,就不算犯罪,但在共同犯罪认定逻辑当中,提供帮助并且获取报酬,不管报酬名称叫车费还是佣金,只要对整个非法链条起到辅助作用,就可以认定共犯地位,只是作为从犯可以争取从轻处罚。

再看区块链项目发行稳定币。根据现行监管文件,稳定币挂钩法定货币,变相承担货币支付结算职能,事关国家货币主权。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审批,境内任何单位、个人发行稳定币,本身就属于典型的非法金融活动,即便把项目主体、服务器设立在海外,只要面向我国境内居民开展宣传、募资、流通,监管效力不受地域阻隔。

发行稳定币行为会触碰到多项违法情形。第一,属于代币发行融资,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第二,如果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许诺稳定收益,会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第三,如果对外公开交易、撮合稳定币买卖,涉嫌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虚构储备资产、编造稳定币兑付能力,骗取公众投入资金,还会触及集资诈骗罪。有不少项目方辩解,自己只是做区块链技术,稳定币只是平台积分,不是货币。司法实践判断标准不看项目方对外叫什么名字,而是看实际功能,如果代币可以兑换法币,可以向公众售卖,具备流通、募资功能,无论包装为积分、通证、数字权益,都改变不了实质属性。

需要厘清一个关键点,非法金融活动属于行政层面的定性,但并非所有非法金融活动都会直接上升到刑事犯罪。要达到刑事犯罪,必须满足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达到数额、情节标准。行政层面可以做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满足立案标准的,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部分项目只是技术演示,没有面向公众募资,没有发生大规模资金流转,属于行政层面的非法金融活动,予以取缔处置;一旦面向大量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涉案金额巨大,就直接触发刑事追责。

现实当中两类行为经常交织在一起,发行稳定币的项目方,为规避银行监管冻结,会大量招募网约车司机、社会闲散人员,做线下的数字代币代为转账、现金交接,司机就成为整个非法金融链条的下游执行环节。很多司机最开始以为只是简单帮忙做点手机操作,赚点快钱,不知不觉就卷入整个重大案件当中。

结尾引导

热门问答

问题一:网约车司机只是拿正常车费,没有赚代币差价,帮人接送做虚拟币线下交易,会不会被认定非法金融或者犯罪? 答:是否构成违法犯罪,不以是否赚取代币差价为标准,核心看主观认知与客观行为。如果只是正常接单,对乘客虚拟货币交易完全不知情,仅仅完成客运服务,不会被追责。但如果出现报酬明显高于市场、交易地点刻意隐蔽、多次更换点位等反常情形,司法机关会推定司机应当知道对方在开展虚拟货币非法活动,即便只收取车费,依然属于协助开展非法金融活动,情节严重达到立案标准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大量同类生效判例均印证该裁判尺度。

问题二:我把稳定币项目公司注册在境外,服务器部署海外,不在国内办公,是不是就不属于我国规定的非法金融活动? 答:不能以此规避我国监管管辖。我国监管规则明确,境外机构、个人不可以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稳定币相关服务。只要该项目通过社群、短视频等渠道向国内民众推广、募资、售卖稳定币,不管注册地、服务器放在哪个国家,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国内参与开发、推广、引流的人员依然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存在“境外注册就安全”的法律捷径。

问题三:单纯个人自己编写代码测试稳定币,不对外售卖募资,只自己内部玩玩,算不算非法金融活动? 答:单纯实验室技术研究、代码测试,不对外发行流通、不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不开展任何交易,仅局限于个人学习研究,不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旦将生成的稳定币向外流转、分享给其他人,开启交易或者吸引他人投入资金,性质立刻发生改变,落入非法金融活动范畴。

问题四:我帮别人代为转账数字代币,我完全不知道上游资金是诈骗赃款,这种情况还有风险吗? 答:刑事案件认定主观明知,不单单依靠嫌疑人本人口头供述“我不知道”,办案机关会综合全部客观证据来推定是否属于“应当知道”。如果交易模式明显违背正常生活逻辑,高额报酬、规避监控、频繁大额代币划转,即便本人坚称不知情,司法机关依然可以综合全案证据推定主观认知。如果确有完整证据证明完全没有认知可能性,则不认定犯罪,但现实当中普通个人很难举证证明完全不知情,风险客观存在,不建议普通人承接此类代为转账的委托业务。

问题五:参与购买、投资非法发行的稳定币,投资亏损之后,能不能通过起诉把投入的钱要回来? 答:从民事司法裁判规则来看,虚拟货币、稳定币相关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对应的投资、买卖协议会被认定无效。法院不会保护投资本金以及收益诉求,投资人需要自行承担投资亏损风险。如果存在被诈骗的情形,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追赃挽损之后,有机会追回部分涉案资金,不要寄希望于民事诉讼索要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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