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处理流程包括的步骤是:
1. 公安侦查刑事案件阶段。在这个阶段,公安机关可以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进行刑事拘留。
2. 检察院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在此阶段,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半个月。
3. 法院审判阶段。在这个阶段,人民法院应在受理案件后一个月内宣判,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刑事犯罪的四大构成要件是:
1. 犯罪主体,即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由一个人实施,其犯罪主体便是一个人;有的犯罪由多人实施,犯罪主体则为多人。
2. 犯罪的主观方面,即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3. 犯罪的客观方面,即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4. 犯罪客体,即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法院退回检察院一个月的补充侦查到期后,检察院认为事实已经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时,应当重新起诉至法院。如果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如果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况,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并限制在两次补充侦查以内。补充侦查完成后,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将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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