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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26 07:22:31 阅读量:
[案情简介]
1996年7月,王(女)和张(男)在上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结婚登记前,张已购买了一套产权房,房款一次性付清。2004年8月,张因交通事故死亡。王以为他和张已经结婚8年了。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纳入继承范围。张的父母认为这笔财产是张的个人财产,所以他们要求继承这笔财产。由于王与张的父母对遗产分割有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张的父母于2004年10月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张的遗产。
[测试点]
张名下的房屋是张的个人财产,其第一继承人享有继承权。该房屋依法归张的妻子王和张的父母共同所有。
[简短评论]
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由于结婚时间的延长,婚前财产没有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当事人的婚前财产;
(二)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贴及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其他费用;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一方配偶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日常用品;
(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
第19条规定,丈夫和妻子可以同意婚姻关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应属于彼此,共同拥有或部分拥有,部分共同拥有。
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号法律第19条规定:"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拥有的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无约定的,以法律为准。因此,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婚前一方的财产不会因结婚时间的延长而自动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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