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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26 08:30:24 阅读量:
我和李女士于2008年8月27日订立《协议书》,约定婚前购买的一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本协议自结婚登记之日起生效。不久,我们结婚了。 结婚不到半年,我们都发现我们的性格不一样,想要离婚。上个月,李女士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将财产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请问,我们之间的协议有效吗?
律师回答
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签署的《协议书》有效。首先,孙先生与李女士因建立婚姻关系而形成夫妻关系。他们之间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如相互忠诚、相互支持的义务和相互继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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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男,国籍,出生,身份证号码:地址:女性:女性,国籍,出生,身份证号码:地址:双方于2月2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他们没有孩子,也不能一起生活,因为他们性格不同。他们自愿离婚。经协商,双方..点击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丈夫和妻子可以同意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他们自己所有、共同拥有或部分拥有和部分共同拥有;夫妻之间关于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此外,在本案中,夫妻双方订立的《协议书》合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况。因此,本案中,孙先生与李女士就婚前财产达成书面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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