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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08 19:14:46 阅读量: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如何清偿的问题,以及和合伙人个人债务怎么处理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所谓合伙人个人债务,是指合伙人以个人名义与他人从事各类活动所承担的有关债务,它包括两方面:
一是合伙人在加盟合伙企业前所承担的债务;
二是在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的同时,另外从事其他经营或有关活动时所发生的债务。需要分辨的是,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时,对外越权行事,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特别是有关债务虽然最后应由该合伙人个人承担,但这是由他越权引起的企业债务,不属于他的个人债务,两者不能混为一团。合伙人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应由合伙人个人负责偿还。但由于合伙人个人财产的属性和债务的连带性,使其个人债务与企业也有一定的联系。在实际生活中,时常发生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要求合伙企业为该合伙人履行债务,或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某一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偿还债务的情况。这是由于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以外的财产不足以弥补其个人债务的一种必然结果。由于不能回避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偿还个人债务的问题,为避免这种债务对合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合伙企业法第五章对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及其债务的处理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其出发点有两点:一是维护合伙企业的相对独立性,将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严格区分开来;二是维护合伙企业的人合性,合伙人的债权人不能因对某一合伙人的债权而自然取得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有关权利。
当然是承担全部责任。你和总公司有协议约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不可以,除非满足一定的条件。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十九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一、合伙债务,原告只起诉合伙人之一的,法律允许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因此,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可以只起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中一人。
第二、因为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起诉的合伙人可以要求追加当事人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为各合伙人都对合伙债务承担民事责任,被起诉的合伙人应该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未被起诉的合伙人参加诉讼。
也就是说,你应该向法庭请求追加合伙人参加诉讼。
合伙企业散伙的法律流程:第46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47条: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第51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第52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第53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54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在该法第四章当中,该法也用了三项法条内容明确合伙企业的散伙清算问题,针对上面两案当中的合伙企业债务纠纷和员工薪酬拖欠,这三项法条提供了切实的依据:第86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第87条规定,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第88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89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如何清偿和合伙人个人债务怎么处理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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