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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08 20:49:55 阅读量: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遗产应该如何分配给孩子的一些知识点,和遗产可以只留给子女一方吗?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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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老人去世后,留下的现金首先要看老人生前是尽了赡养义务?谁在孝敬老人,谁就应该得到老人留下的现金。如果老人在世时,是多个子女互相照顾,则应该由照顾老人的子女们平均分配。当然,老人另有遗嘱的应该按照遗嘱分配。
所以,老人去世后留下的现金怎么分配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可以。
1、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针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不能对他人的财产做处分。比如一套房子,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处分的只能是这套房子的一半,也就是属于自己的那部分。
2、最好去做公证。在司法实践中,公证遗嘱是相对不容易被推翻的。如果公证遗嘱做不了,比如房产没有产权证的时候,公证处往往是不同意做公证的。这个时候可以尽量找几个见证人,可以是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街道的一些工作人员,相对比较中立。
3、避开口头遗嘱,尽量选择书面遗嘱,并且最好自己亲笔书写,不要打印出来简单签个字,草草了事。
4、立遗嘱的过程最好全程拍摄下来,这样即使将来上了法庭,也可以大大提高遗嘱的真实性。
您好,如果没有遗嘱的话,应当进行法定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我国《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方式中遗产的分配原则是: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2)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在通常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另外,如果继承人之间自行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的。
这种案例太多了。举个以前看到的新闻。
相依为命的儿子突然却是原本相亲相爱的儿媳,突然变脸曾经赠予给儿子的购房款,能否要回?
王老太太与儿子一家五口生活在一起,本是其乐融融,不料独子突然去世,儿媳要再婚,王老太太陷入尴尬境地,他面临无处可去,谁料儿媳竟然称家里没钱,王老太太无奈之下将儿媳告上法庭。
1.儿子突然去世,媳妇儿与婆婆分家只给十万。
2017年春节是58岁王老太和儿子过的最后一个节日。
王老太老伴去世多年,他独自一人做生意,将儿子养大,直到儿子结婚,他也没有离开过儿子,都是居住在一起。
6年前小孙女出生,儿子筹划准备买个小一点的三居室,王老太便拿出了自己全部的积蓄30万元,以银行卡的方式直接交到儿子的手中。
换房后不久,儿媳又生了二胎,一家5口在新房里生活。没想到2017年3月35岁的儿子在一次出差旅行中突然心梗去世了。
转眼到了2018年,王老太逐渐感到了不一样的气氛。先是亲戚来到家中,说是帮忙照顾孩子,之后又听说有人给儿媳介绍个男朋友。
王老太觉得儿媳毕竟年轻,应该再嫁,于是和儿媳提出自己要搬出家里,但需要一笔钱买个房子。
谁料儿媳却表示,按照继承法规定,王老太只能拿到10万元房产的继承份额。王老太知道10万元根本无法安家,自己将老无所依,越想越委屈,最后将儿媳告上法庭。
2.银行卡转账记录作证,儿媳同意做补偿。
在法庭上,王老太表示自己拿出30万元养老费,一共凑了50万让儿子换了个现在居住的房子,可自己却面临无家可归。
对此儿媳表示,房子是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老太和两个孩子只能继承丈夫拥有的一半房产,也就是说按照房子现在的市场价值80万计算,妻子拥有40万,王老太、妻子和两个孩子4个人共同继承另外一半40万,计每人计成10万。
儿媳当庭表示家中现金3万元可以都给老人,但对老人出资购房的30万元儿媳已记不清为由予以否认。
法官告诉王老太,可以通过银行转账凭证以及相关证据链佐证证明自己为儿子出资买房。
虽然房子属于夫妻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父母出资的可视为对子女的赠与财产,对于赠与的财产老人可以撤销,也可以凭借出资证明向子女索要。
于是王老太想到儿子是用自己的银行卡直接向开发商付的房款,于是立即调取了自己银行卡的转账记录,最后法院通过王老太提供的银行转账证明,确定了其为儿子出资买房的事实,再通过与儿媳沟通,双方达成了和解,儿媳愿意出资40万元为老人购买住房,但需要通过贷款的方式逐渐偿还。
这是一个好的结局,王老太经过千辛万苦,终于拿回了属于自己的财产,然而并非所有人都能够像王老太这样幸运,许多人往往会因为无法提供各类证据或证明而导致维权失败。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朋友之间涉及大宗财产的往来,一定要通过银行转账,第三者见证或者欠条收条等方式进行交流。
同时建议子女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充分发挥遗嘱所具有的财产清单,定分指针,简化手续,定向传承的作用,这样不仅能够将财产给导向给的人,也能够避免家人纠纷,真正的实现不为自己留遗憾,不给家人留麻烦。
提问者所提到的遗产的分的方法我在文章的中间已经给出答案了。要注意的是,有人可能会问,婚前儿子的财产也要这么分吗?是的,婚前财产公证并不能保全自家财产。不少人有一个误区,认为,如果签订了财产协议就可以防止婚前财产有另一半继承。这个想法是错误的。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只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分清哪些财产是自己的,哪些财产是对方的,并不覆盖财产继承。
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律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十元遗产怎么分给三个孩子那么当然是平均分配了,一个人的三块三毛多,不过遗产为什么只有十元,是不是太少了,楼主是不是打错了,是不是十万元,农村的话一般遗产都是儿子继承,如果没有特别的遗嘱的话,几个儿子就几个分,有遗嘱就按遗嘱分!
想活就别死,关键在折腾,与您一道翻历史。先就在室女、归宗女、出嫁女的区别界定说明一下,在宋代,女性以婚姻为界限分为三种:未婚的为在室女,已婚的为出嫁女,而因为离婚或者夫死等各种原因又回到娘家的则称为归宗女。知道了三种情况的概念,再来分析她们的财产继承。
还是先普及一下社会背景:封建社会,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社会氛围根深蒂固,女性只是男性的附庸,其无论是在外的民事行为能力,还是在内的家庭财产的继承都是处于弱势地位。女性别说继承财产,就是有钱都不行。
转机发生在唐朝,这种局面逐渐改变,女性有了一定的社会地位,当然迎来的春天是在宋朝,随着印刷技术的发展这种表现更加明显。“为人皆不可以不学,岂有男女之异哉~是故女子在家,不可以不读《孝经》、《论语》及《诗》、《礼》,略通大义。”这是司马光在《家范》中多要求女子接受基本教育的记述,强调男女都要接受基本教育。并且从宋代的一些史料中来看,宋代士大夫家里也请人专门为女子讲解《列女传》,旨在培养女子忠、孝、贞节之类。虽然宋代对女子的教育主要是基础教育并不鼓励女子向高深方向发展,但宋代妇女在有了的基础教育后,文史、诗词、琴棋书画也无所不学,有代表性的就是著名词人李清照在南宋诗词文学上的表现。如今的济南大明湖,李清照的词已成一景。
有此好的大环境,在文化启蒙中,很多女性发出了权益之争,不亚于现在的人权斗争,可能是有斗争就有收获,宋朝成为女性继承上空前提高的朝代,一个重要的方面表现在从法律上正式确定女性财产的继承权。
宋代是个商品经济繁荣的时代,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商行,所以其财产继承关系也变得日趋复杂。其中多次修改有关女性继承的法律,主要表现在继承中在室女继承范围的扩大最大可以承受全部的家产以及户绝家庭中继绝子与在室女在财产继承上的详细分配份额。谈分配还得看对象,不是所有女性都是一个待遇的。
先看看在室女,又称未嫁女,顾名思义,就是尚未出嫁的女子。中国古代妇女有“三从”,即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据此有人认为古代妇女人身都没有自由哪里来的财产权利。然而我们从宋代的法律中可以看出,宋代女性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拥有一定的财产权利。例如北宋初期颁布的《宋刑统》:“<户令>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女性有少量的承产权,即“聘财”,尽管只是未婚男性聘财的一半,但却不能否认女子是有财产权利的。
而在南宋时期的法律也有条文规定在室女拥有财产继承权,例如“已嫁承分无明条,未嫁均有定法,诸分财产,未娶者与聘财,姑姊妹有室及归宗者给嫁资,未及嫁者别与财产,不得过嫁资之数。”可见南宋已明确将女子的财产权利规定为“嫁资”,作为女性出嫁时带走的财产。
除法律明确规定在室女的财产继承外,宋代也有很多用遗嘱来保护女儿财产继承的案例。例如《清明集》中“况将遗嘱辨验,委是居茂生前标拨与舍娘充嫁资”一则判例中在有老婆和儿子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女儿的财产,居茂生立遗嘱明确女儿的财产继承。而且这种继承方式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并且还明确承认遗嘱效力高于法律继承的效力。这从《宋刑统》:“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的规定中可以得到确认。
再看看出嫁女,宋代的女子,已嫁女子已经分过嫁妆,所以一般不再享有父家的财产继承权。但是从宋朝的法律规定看出,在户绝这一特殊情况下,则会分给出嫁女一部分遗产。《宋刑统》中:“今后户绝者,所有店宅、畜产、资材、营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与一分,其余并入官。”规定了出嫁女在户绝之家享有一部分财产继承权,至此改变了唐代“余财并与女”的无差别继承制。而在宋仁宗时更是详细的规定:“今后户绝之家,如无在室女有出嫁女者,将资财、庄宅、物色,除殡葬营斋外,三分与一分;如无出嫁女,即给与出嫁亲姑姐妹侄一分”,余二分则给同居三年以上亲属及入舍婿、义男、随母男等,进一步明确了出嫁女可以继承遗产的三分之一的规定。
至哲宗元符年间,对户绝财产的分配,尤其是对出嫁女的财产继承又有了新的规定:“户绝财产尽均给在室及归宗女,千贯已上者,内以一分给出嫁诸女,止有归宗诸女者,三分中给二分外,余一分中以一半给出嫁诸女,不满二百贯全给,止有出嫁诸女者,不满三百贯给一百贯,不满一百贯亦全给,三百贯以上三分中给一分,以上给出嫁女并至二千贯至。若及二万贯以上,临时具数奏裁增给。”
从这条规定来看,出嫁女的财产继承权还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有归宗女和出嫁女的情况下,出嫁女只能继承户绝财产的六分之一,并且如果六分之一不满二百贯者给一百贯,不满一百贯全给。可见其分配受到有没有归宗女的影响,只有出嫁女时财产份额才基本保持三分之一的比例。
最后看看归宗女,这是宋代女子的继承制度中一类比较特殊的群体,即由于各种原因又回到父母家生活的归宗女。其继承权利在宋初与在室女有相同之处,但经过后来政府的调整又有所改变。宋初《宋刑统》规定:“今后户绝者,??如有出嫁亲女被出,及夫亡无子,并不曾分割的夫家财产入己,还归父母家后户绝者,并同在室女例,余准令敕处分。”即在一定的条件下,归宗女可与在室女享有相同的财产继承权利,尽得户绝资产。这些条件是:亲女,并且需为出嫁后为夫家所出或者夫亡无子,而且重要的是所出之时并不曾分得夫家财产,然后还归父母家时尚未户绝。
从上面《宋刑统》的记载中可以看出,北宋初期归宗女的继承份额较大,甚至在满足一定情况下还可以与在室女的继承份额相同。但在哲宗元符年间对此作了调整:“户绝财产千贯以下者,归宗女与在室女均分;户绝财产二千贯以上者,在室女和归宗女均分三分之二的产业,三分之一则给出嫁女;若只有归宗女,则可得产业的三分之二。”由此可以看出,此时的归宗女可承分财产较《宋刑统》的规定已有所降低。
而至南宋时,归宗女可承分的财产份额较北宋时期又有所减少,这从南宋的一些司法判例中也可以得到验证。如“户绝财产尽给在室诸女,?而归宗女减半。”同时,归宗女户绝情况下继承财产的数量还受到命继子的存在的影响,在有命继子时:“于绝家财产,若只有在室诸女,即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若又有归宗诸女,给五分之一。其在室并归宗女即以所得四分,依户绝法给之。止有归宗诸女,依户绝法给外,即以其余减半给之。余没官。”综上可知,宋代归宗女在父家户绝的情况下是有财产继承权利的,就整个宋代的法规来看,归宗女的财产权不断下降,并且所能继承的份额也呈现逐渐减少的趋势。
透过这些史料记载,我们不难看出女性地位的提升并非易事,这是文明进步的结果,值的一读!
好了,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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