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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博主参与稳定币利用虚拟货币结算货款,虚拟货币交易产生债务法院会支持吗?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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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博主参与稳定币、虚拟货币结算货款,虚拟货币交易产生债务,法院会支持吗?
开篇导语
很多自媒体博主接广告、带货、商业合作时,会遇到合作方提出用稳定币、虚拟货币结算货款,一旦后续产生欠款、违约,就会面临债务维权难题。本文结合现行法律与大量司法判例,讲清这类债务能不能拿到法院支持,帮博主以及各类商事主体看清虚拟货币结算背后的法律风险。
基础科普
很多自媒体从业者对稳定币、虚拟货币结算的法律认知存在巨大误区,一部分博主觉得只要双方白纸黑字签了合作协议,不管用什么币种结算,欠下的债务就一定受法律保护;还有一部分博主认为虚拟货币只是一串数字,完全没有任何财产价值,发生纠纷法院一律不予立案。这两种认知都不符合当前国内司法实践的真实情况,想要理清债务能否被法院支持,首先要吃透对应的法规依据、办案流程,明确哪些主体会卷入这类纠纷,以及哪些情形法院直接不予受理。
首先梳理核心适用法规,处理稳定币结算货款产生的债务纠纷,主要法律依据分为民事法律规范和多部委监管文件两大板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行为无效之后,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的做折价补偿,各方按照过错分担损失。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也就是行业常说的924通知,是处理这类案件最重要的监管文件,文件直接明确,比特币、泰达币这类稳定币同样属于虚拟货币,不具备法定货币地位,没有法偿性,不能够在国内市场充当货币流通使用,虚拟货币兑换、结算支付相关业务全部归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自然人、法人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交易,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无效,由此带来的各类损失由参与人自行承担。
除此之外,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条款、外汇管理相关规定,还有刑事层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对应的法律条文,也会同步约束自媒体博主参与虚拟货币结算的行为。很多博主只看到民事债务,却忽略一旦接收的稳定币涉案,资金链条沾染电信诈骗、网络赌博赃款,会直接触发刑事风险,账户被冻结,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是自媒体群体高频踩坑的关键点。
再讲这类案件的办案流程,普通的货款债务纠纷,正常流程是当事人准备证据材料,向管辖法院提交立案申请,法院审查材料之后立案开庭,查明事实作出判决,债务人不履行判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涉及稳定币、虚拟货币结算货款的债务案件,流程会发生明显变化。第一步立案阶段,法院会首先审查整个交易的基础事实,查清债务的来源到底是普通商业合作,还是以虚拟货币交易为核心的资金往来。如果查明整个交易本质就是虚拟货币兑换炒作,部分法院会直接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如果案件符合受理条件予以立案,进入审理环节,法官会重点核查三份核心事实:第一,自媒体博主和合作方的基础法律关系,到底是广告服务、带货合作的货款关系,还是单纯虚拟货币买卖交易;第二,稳定币是双方约定的结算工具,还是交易的唯一标的;第三,双方对于使用虚拟货币结算这件事,主观过错分别有多大,有没有一方主动诱导、提议使用稳定币结算货款。庭审结束之后,法院不会直接判决要求被告向原告交付稳定币,因为我国法律不认可虚拟货币作为货币履行给付义务。如果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官会结合交易当时虚拟货币对应的人民币市场价格,再划分双方过错比例,判断是否支持折价返还的诉求。案件判决生效之后,也不存在执行虚拟货币的可能,就算胜诉,能够执行的也只是人民币财产。
接下来讲适用人群,会卷入稳定币结算货款债务纠纷的主体,不只是大家想象当中深度参与币圈的从业者,现实当中大量普通自媒体博主都踩过这个坑。第一类就是各类自媒体博主、网络达人,博主承接广告植入、短视频代运营、直播带货、内容定制等商业订单,合作方出于规避外汇管制、方便资金流转的目的,提出用稳定币结算服务费、货款,博主为了拿到报酬同意接收,后续对方不给币、给币之后又反悔,或者交付的稳定币无法变现,由此产生债务纠纷。第二类是普通商事主体,做跨境贸易、线上服务的商家,买卖双方约定稳定币支付货款,发生违约之后起诉维权。第三类是普通自然人,私下开展劳务、服务合作,双方协商以稳定币作为对价,后续产生欠款争议。这几类主体,都有可能走进法院处理这类债务纠纷。
但同时要明确不予受理、法律不适用的场景,不是所有和稳定币挂钩的债务,都可以走到实体审理。第一种情形,双方核心交易就是虚拟货币的买卖、兑换,所谓的货款只是虚拟货币交易的包装外壳,这种情况下,相关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法院直接不予保护,大概率驳回起诉,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举个实务当中很常见的例子,名义上签一份虚假的广告合作合同,实际上双方真实目的就是买卖泰达币,所谓的“货款”本质就是币的对价,这种债务法院不会给予保护。第二种情形,债务完全产生于虚拟货币投资、委托理财,博主把自有资金交给对方,委托对方购买稳定币做投资,约定收益分成,到期拿不到本息,以此主张债务,这类投资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对应的债务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第三种情形,博主主动对外宣传推广稳定币、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引流,以此换取稳定币作为合作对价,该行为本身属于监管明令禁止的营销宣传行为,对应的服务对价债务,同样不受法律保护。第四种情形,债务凭证完全剥离原始交易,把虚拟货币交易产生的欠款单独写成借条,试图伪装成普通民间借贷,在法院查明原始基础事实之后,依然会否定债务的合法性,不会按照普通民间借贷予以支持。
这里要区分一个很多人混淆的关键点,稳定币也就是市面上常见的泰达币USDT,法律属性属于虚拟货币,它具备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但财产属性不等于可以拿来当钱结算货款。简单来讲,稳定币可以被看作一串具备市场价值的电子数据,但绝对不能当作法定货币用来支付广告服务费、货款,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放到自媒体博主的现实场景当中,很多博主会遇到合作方说,我们不用人民币转账,直接打稳定币给你抵广告费,博主想着币可以在第三方渠道换成人民币,相当于拿到报酬,就答应这样结算。风险从同意这个结算方式那一刻就已经埋下。第一种风险,对方承诺给付稳定币,但是一直不给,博主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对方交付对应数量稳定币,这个诉求法院百分之百不会支持,法律不允许把虚拟货币作为履行债务的给付标的。第二种风险,对方确实转来了稳定币,但是博主拿到之后,没有办法正常变现,第三方平台跑路、账户被冻结,币没有办法换成人民币,博主想要起诉要求合作方重新支付人民币货款,这个时候案件能不能获得法院部分支持,要看案件证据、双方过错程度,不同法院裁判尺度存在一定差异,不存在百分百胜诉的结果。第三种风险,接收的稳定币资金源头是电信诈骗、网络赌博赃款,博主的钱包、后续用来变现的银行卡会被公安冻结,博主会被动卷入刑事案件,即便博主本身没有参与犯罪,想要解冻账户也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还可能面临资金被追缴的后果。
很多博主会问,那我签书面合同,合同里面写清楚用稳定币结算,出现欠款由违约方承担责任,能不能规避风险?从律师办案接触到的大量案例来看,合同当中即便白纸黑字约定稳定币作为货款结算方式,该结算条款本身因为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条款。合同当中广告服务、内容制作这类基础服务约定,并不必然全部无效,但是支付对价这一条款无效。简单说,博主确实提供了广告服务,付出了劳动,不代表就可以顺理成章拿到稳定币,也不代表一定能全额拿到等值人民币,法官会结合博主知不知道虚拟货币结算属于违规行为,有没有主动提议用稳定币结算,划分双方过错。如果博主明知国内禁止虚拟货币充当支付工具,依然同意该结算方式,自身存在明显过错,法院有可能判决博主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失,不会全额支持索要等值人民币的诉求。
实务当中还存在类案不同判的客观现象,不同地区法院,针对相似案情,判决结果会出现差别。部分法院的裁判思路是,基础服务关系真实存在,博主已经完成全部合同义务,合作方明知虚拟货币不能作为结算工具,仍然提出以稳定币付款,过错主要在合作方,判决合作方按照交易当时币价,向博主支付等额人民币货款。也有部分法院直接认为,双方选择虚拟货币结算,本身就参与非法金融相关活动,由此产生的债务风险全部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直接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出现这种裁判差异,核心在于法官对于公序良俗、过错责任的理解,以及各地过往类案裁判导向,这也是这类纠纷最大的痛点,哪怕证据齐全,也没有办法保证案件一定可以胜诉。
还有一个实务误区需要厘清,很多博主以为,只要不直接参与炒币,只是被动接收稳定币当报酬,就没有法律风险。实际并非如此,自媒体博主拥有公众流量,监管规则明确禁止互联网领域主体为虚拟货币相关活动提供宣传、交易落地的土壤。博主对外接受稳定币作为商业合作对价,本身就是在实践虚拟货币的支付流通功能,如果该合作信息对外传播,会产生示范效应,引导粉丝接触虚拟货币交易,监管层面会认定属于变相为虚拟货币做推广,平台也可以依据平台规则对博主账号做出限流、封禁处理,行政层面也具备做出处罚的空间。
民事之外,刑事风险更不能忽视。博主如果不仅仅是被动接收稳定币报酬,还参与撮合其他博主、商家之间用稳定币结算货款,充当中间对接人,从中赚取手续费、差价,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从事虚拟货币资金结算业务,触及非法经营罪。如果博主明知合作方的稳定币来源于违法犯罪活动,依旧接收用来结算货款,还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面临刑事追责。
结尾引导
常见热门问答
问:我是自媒体博主,已经完整做完广告服务,合同写明用稳定币结算货款,对方不给稳定币,我去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对方给我稳定币,法院会支持吗? 答:法院不会支持该项诉求。我国法律明确稳定币属于虚拟货币,不具备法定货币地位,不能作为货币用来履行货款给付义务,法院不会作出判令一方向另一方交付稳定币的判决。即便双方签有书面合同,该结算条款无效,不能要求对方交付虚拟货币。博主可以调整诉讼请求,主张按照约定结算时点稳定币对应的人民币价值,要求对方折价赔偿,但该诉求能不能得到支持,需要结合全案证据、双方过错、受理法院裁判尺度综合判断,无法确保一定胜诉。
问:当初合作是双方自愿约定稳定币结算,属于你情我愿,为什么法院有可能不保护我的货款债务? 答:民事活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意思自治不能突破公序良俗以及国家金融监管秩序。虚拟货币充当货款结算工具,本质在变相实现虚拟货币流通支付,属于监管文件明令禁止的行为。即便双方完全自愿,该结算行为本身违背公序良俗,对应的结算约定无效。自愿参与不等于法律就要兜底保护交易风险,一旦发生损失,参与人自身需要承担对应的过错责任。
问:我拿到合作方转来的稳定币之后,币锁在钱包无法变现,拿不到人民币,我能不能再次起诉合作方,让对方重新支付人民币货款? 答: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存在败诉风险。法院审理时会审查,博主接收稳定币时,是否清楚虚拟货币变现本身存在极高风险。如果博主自愿接收,自身对于选择该结算方式存在过错,法官会划分过错比例。如果法院认定主要过错在提出稳定币结算的合作方,有可能判决对方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等值人民币损失;如果认为博主应当预见币无法变现的风险,依旧选择接收,有可能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问:我把虚拟货币结算产生的货款欠款,单独打一张普通借条,只写欠人民币多少钱,不写稳定币相关内容,是不是就可以按照普通民间借贷打官司,法院就一定会支持? 答:这样操作存在很大的诉讼风险,不建议这么操作。诉讼过程当中,法院会审查债务产生的原始基础事实,不会仅仅凭借一张借条直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一旦通过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电子钱包记录查到债务根源来自稳定币结算货款,法院会还原真实交易,不会按照普通民间借贷予以保护,虚构债务来源还会存在虚假诉讼的风险,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问:自媒体博主只是被动接收稳定币当广告费,没有去炒币,会有刑事法律风险吗? 答:单纯被动接收,不代表完全没有风险。最大风险来自稳定币的资金源头,如果合作方给到的稳定币是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的赃款,即便博主完全不知情,接收之后,对应的钱包、后续变现使用的银行卡也会被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赃款会被依法追缴,博主会遭受财产损失。如果博主主动提议稳定币结算、充当交易中介、从中赚取差价,就有较大概率触碰非法经营、帮信罪的刑事红线。同时平台层面,接收虚拟货币作为商业对价,也有可能触发账号处罚。
综上,对于自媒体博主以及各类商事主体,最稳妥的处理方式,所有商业合作的货款、服务费,全部采用人民币进行结算,彻底避开稳定币、虚拟货币参与货款结算,从根源上规避民事债务维权失败、账户冻结甚至刑事追责的多重风险。一旦已经发生相关交易,不要盲目起诉,优先整理全部聊天记录、合作材料,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案件胜诉概率,再决定是否启动司法程序,不要抱有签一份合同就可以完全规避风险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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