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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08 23:09:11 阅读量:
案例:
因为没有及时办理再婚手续,龚老太太吃了一个大亏:她明明有的房子没有分配。五年前,住在宁波,郊区的花甲老人龚和曾,因长期不和办理了离婚手续。一年多后,也就是2003年初,两个老人在孩子的劝说下重新生活在一起。因为两人都认为自己是“老夫老妻”,所以没有办理再婚登记手续。今年夏天?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龚某个人再次要求与妻子“离婚”,曾,某个人但双方对如何处理同居期间购买的一套价值20万元的房屋意见不一。龚在江东, 宁波,起诉法院,要求平分房子,理由是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曾某人士辩称,虽然这套房子是同居期间及时购买的,但却是自己全额投资购买的,房产证上也写着他的名字。龚的某个人没有权利去分割?
法官:
法官认为,如果龚某个人在与前夫和解后及时办理了再婚登记手续,则该房屋无论由谁支付,均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双方分道扬镳时可各享一半,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但与前夫曾,龚同居后未办理再婚登记手续,且龚无法提供在曾登记的房屋为共同出资的证据,故不支持龚要求平分房屋的申请。鉴于龚的一家法院和曾的一家法院在同居期间花费了一定的劳动来管理房子,法院驳回了龚的一项诉讼,并命令曾的一家法院酌情给予龚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现实中,有些老年人离婚后与配偶共同生活,但同居后未办理再婚登记手续。虽然这是个别现象,但有关方面应该吸取以下教训:《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想结婚,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也明确规定:“内地居民结婚时,男女双方都要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虽然男女双方或其中一方有婚姻史,但同居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旦发生纠纷,将对非婚生子女和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产生不可预测的后果,因为法院对同居期间未婚同居双方的收入和购买财产的处理不同于适用法律中离婚双方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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