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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08 21:39:01 阅读量: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违法分包人的责任主体的一些知识点,和有几个违法分包人,哪个违法分包人承担责任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分包单位是分包工程质量事故的第一责任主体。
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是施工单位。按照这一原则,分包工程出现质量事故,第一责任人就是分包单位。由于总承包单位有对分包工程监督管理的职责,要对工程质量负总责。所以,对业主方来讲,总包单位首先要承担质量事故的责任,然后,总包单位可以要求分包单位来承担这个责任。所以说,分包工程质量责任由分包单位承担,工程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一、违法分包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我国《建筑法》对于转包、分包有非常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违法分包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首先,承包人转包项目或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其次,违反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分包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二、分包的条件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关键字:分包建设工程律师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李建录律师http://www.gongchengsuopei.com/news/2019-11-27/1253.html
案例分享
江苏某建筑工程系某有限公司厂房工程的承包人,该建筑工程公司以《油漆承揽合同》的形式将油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张某,约定张某所雇佣人员应当接受该建筑公司的管理。张某又将部分油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李某,李某招用戴某进行油漆施工。张某和李某均无用工主体资格,也不具备承揽油漆工程的相应资质。戴某在进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伤。7个月后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戴某与该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该裁决书未送达给该建筑公司。
戴某又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审查后,认为戴某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且建筑公司经告知后,未就戴某是否被认定为工伤进行举证,遂认定为戴某受伤为工伤。建筑公司不服,经复议未过,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工伤认定。
法律解析
江苏某建筑公司将油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张某,双方还约定张某所雇佣人员应当接受该建筑公司的管理,后张某又将该油漆工程发包给自然人李某,李某招用戴某进行油漆施工。戴某所受的损害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审理法院据此判决由江苏某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驳回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建筑行业因为工作的危险性比较高,出现的受伤死亡事故也比较多,产生工伤认定案件较多。建筑行业往往要求对施工者具备特殊资质,加之建筑行业存在层层分包、转包的习惯做法,往往造成此类工伤认定案件中不具有用工资质的用工主体与劳动者是否形成劳动关系难以确定,具体的用人单位也难以判断。建筑行业工程转包后如果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关于承担工伤保险责用人单位的确,虽然有多种观点,但是被广泛接受的观点是:如果经过多次转包,最终承担工程的主体具有用工资格,则由其承担责任发包方、转包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没有资格,则由发包方、转包方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最终也被法律所肯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承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保险责任的单位”,这条规定实际上是采纳了这种观点。
违法分包人的责任主体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有几个违法分包人,哪个违法分包人承担责任、违法分包人的责任主体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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