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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博主参与 USDT 类稳定币出售虚拟货币,是否涉嫌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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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更新日期:2026-08-15 11:20:52

问题描述

自媒体博主参与 USDT 类稳定币出售虚拟货币,是否涉嫌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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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博主参与USDT类稳定币出售虚拟货币,是否涉嫌帮信罪?

开篇导语

很多自媒体博主依托粉丝流量参与USDT稳定币出售,不清楚场外交易的刑事红线,极易触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文面向自媒体从业者、虚拟货币交易者,结合实务判例拆解行为定性,厘清什么情形会涉帮信罪,什么情况下不满足刑事入罪条件,帮大家避开实务当中极易踩坑的法律误区。

基础科普

一、对应适用核心法规

首先要厘清,USDT在国内不属于法定货币,监管层面明确虚拟货币相关兑换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但行政违法不等于直接构成刑事犯罪,刑事定罪必须严格遵从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单纯依据监管通知直接推定刑事责任。处理自媒体博主出售USDT涉嫌帮信罪案件,主要适用法律条文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配套适用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有断卡行动会议纪要、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意见等司法文件。

帮信罪法条核心内容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落实到USDT出售场景,出售稳定币的行为被司法机关评价为“支付结算帮助”,是这类案件最主要的入罪逻辑,但并非只要出售过USDT就一定构罪,必须同时满足主观明知、客观帮助行为、达到情节严重三大要件,三者缺一不可。

对于自媒体博主这一特殊身份,还有一层特殊风险。普通个人私下买卖USDT,交易对象多为零散陌生人;但博主自带流量,可以通过短视频、评论区、粉丝群引流,主动招揽客户,扩大交易范围。这种利用自媒体账号做推广引流的行为,会被办案机关重点考量,既可以评价为支付结算帮助,也可能同时落入法条当中“广告推广”这一行为类型,相比普通U商,博主被刑事追责的概率会明显提升。

很多当事人会混淆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个罪名经常在虚拟货币案件当中出现,量刑逻辑、主观要求完全不同。帮信罪只要求概括性明知,知道对方有可能在实施网络犯罪即可,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当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明确认知经手资金属于犯罪既遂之后的赃款,是上游犯罪完成之后再协助处置赃款,二者的主观认知程度、行为阶段存在明确区分,辩护当中必须做好甄别,避免罪名升格带来更重处罚。

二、司法办案完整流程

自媒体博主因为出售USDT被刑事立案,整套办案流程和普通帮信案件大体一致,但会多出自媒体内容取证环节。第一步是线索来源,线索一般来自公安反诈平台链上资金溯源,被害人报案之后顺着资金流水查到博主账户,也有部分线索来自平台风控举报、粉丝举报、链上分析工具追踪钱包地址。公安会首先调取博主短视频账号、粉丝群聊天记录、私信记录、全部银行流水、虚拟货币钱包记录,这一步自媒体发布的作品、评论区留言、群聊聊天记录,全部属于核心证据,会固定作为判断主观明知的关键材料。

第二步是初查之后传唤当事人到案接受询问,部分案件会直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很多博主到案之后辩解自己仅仅是卖币赚差价,完全不知道买家在从事违法活动,但办案机关不会只看当事人口头供述,会结合全部客观行为综合推定主观认知。拘留之后30天内公安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7天之内作出批捕或者不批捕决定。这个阶段是刑事案件辩护黄金期,律师可以提交法律意见,重点论证主观上不存在明知、没有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争取不批准逮捕。

案件侦查终结之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会完整审查全部证据,区分博主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会作出起诉、不起诉两种结果。实务当中,一部分案件因为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会做不起诉处理;证据确实充分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进入审判阶段。法院开庭审理之后作出判决,可以判处实刑、缓刑,也可以定罪免予刑事处罚。需要注意,即便最终不构成刑事犯罪,只要从事虚拟货币兑换经营行为,依旧会面临银行账户冻结、资金被收缴的行政层面处理。

三、法律适用人群范围

第一类,直接下场交易的自媒体博主。博主本人持有大量USDT稳定币,利用短视频、直播、粉丝社群发布交易信息,主动对接粉丝、外部客户,点对点出售USDT,收取对方转入的法币,赚取买卖之间的差价。这一类是司法实践当中最高发的人群,直接实施出售行为,一旦交易资金混入电信诈骗、网络赌博上游犯罪资金,极易被认定帮信罪。

第二类,博主不直接经手币,只做中介撮合。博主本身不持有USDT,依靠自己自媒体流量,介绍粉丝和其他U商完成交易,从中抽取佣金、手续费。很多博主误认为自己没有碰币、没有收款就没有风险,实际上撮合引流行为,属于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同样可以落入帮信罪打击范围。

第三类,合作推广类博主。接受他人委托,在短视频作品、主页简介、粉丝群,发布USDT交易通道广告,引导粉丝添加第三方联系方式完成币币交易、法币兑换,博主只收取广告费用,完全不参与后续交易。该种情形下,一旦下游交易被用于网络犯罪,博主同样存在刑事风险。

第四类,粉丝被动咨询,偶发少量交易。博主本身不以出售稳定币为目的,只是粉丝私下私信询问,偶尔少量出售个人持有的USDT,没有做任何公开引流宣传,交易次数少、金额有限,该类情形入罪概率相对更低,但也不是完全没有风险。

四、不予受理、不适用帮信罪的场景

第一,没有证据证明主观存在明知,是最主要的出罪事由。帮信罪成立的核心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如果全部聊天记录、交易记录、自媒体内容,都不能证实博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对手从事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网络犯罪,即便少量流水里面混有黑钱,也不能直接认定构成帮信罪。司法实践当中,不能仅仅凭借银行卡收到一笔涉案资金,就直接推定博主主观明知,必须结合全部客观事实综合判断。

哪些情形下,可以推定为明知,这一点很多博主容易忽略。比如银行卡已经因为虚拟货币交易被公安冻结、银行风控预警之后,依旧继续开展USDT出售交易;刻意使用境外加密聊天软件沟通交易,交易之后删除聊天记录;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行情;使用多名亲友银行卡拆分收款,刻意规避监管调查;在粉丝群里面宣扬通道隐私、无痕交易等话术,出现上述行为,办案机关很大概率直接推定行为人具备主观明知,辩护难度会大幅增加。

第二,客观行为达不到“情节严重”标准。按照司法解释,帮信罪情节严重包含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以上、违法获利一万元以上、多次为多个对象提供帮助等情形。如果博主全部USDT出售流水没有达到二十万,获利也不足一万元,同时不存在其他加重情节,则不满足刑事立案标准,刑事案件层面不予刑事追责,只做行政层面处置。这里需要特别提醒,支付结算金额,是统计全部涉案交易流水,并非只统计黑钱部分,很多博主忽略这一点,总流水叠加之后轻易突破二十万入罪门槛。

第三,纯粹信息科普,不涉及任何交易对接。博主仅仅发布虚拟货币法律科普内容,只是讲解行业知识,既不在评论区、私信引导交易,也不做撮合,不留任何联系方式引导买卖USDT。仅仅是知识输出,没有参与出售、中介、推广交易的行为,完全不适用帮信罪。很多博主分不清边界,科普之后在评论区回复想要币可以私信我,这一步就直接跨过红线,从单纯科普变成交易引流。

第四,上游不属于信息网络犯罪。帮信罪帮助的对象限定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如果交易对手从事的是不属于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即便博主协助兑换USDT,也不构成帮信罪,但有可能触碰非法经营等其他罪名,不代表完全没有法律责任。

第五,偶发个人处置少量自有资产。博主没有利用自媒体账号引流,没有对外招揽客户,只是私下处理个人少量持有的USDT,交易次数极少,不以赚取差价作为主要收入来源,没有形成经营性交易模式,实务当中该类情形一般不会按照帮信罪刑事处理。

这里也要做风险提示,不构成帮信罪不等于完全没有法律责任。即便不满足刑事犯罪要件,自媒体博主公开推广虚拟货币兑换业务,本身属于监管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相关涉案资金有可能被依法冻结、收缴,账号也存在被平台封禁的风险。

结合自媒体博主身份,我们可以把实务当中罪与非罪做进一步拆解。如果博主利用账号流量公开引流、持续大量出售USDT,同时出现银行卡冻结后继续交易、使用加密软件沟通等异常行为,一旦流水达标,涉嫌帮信罪的风险极高。反之,博主没有公开推广,仅私下极少量处置个人资产,没有任何可以推定明知的客观证据,那么刑事入罪可能性就比较低。

实务当中很多当事人存在误区,认为只要自己主观上没有想要帮助犯罪分子,就一定无罪,但刑事司法里面存在大量推定明知规则,办案机关可以通过客观行为反推主观心态,口头辩解“我不知道对方犯罪”,在客观证据面前辩护效力十分有限。

除此之外,自媒体博主参与USDT交易,除了帮信罪之外,还需要警惕其他罪名风险。如果交易模式实质借助USDT完成人民币和外币的变相兑换,有可能触及非法经营罪;如果明确知晓接手的资金是诈骗、赌博赃款,依旧协助兑换,会转化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同罪名量刑差距很大,办理这类案件,第一步就要做好罪名甄别。

从律师办案角度,办理这类自媒体博主涉USDT帮信案件,辩护重点通常集中在三块:第一点打掉主观明知,举证证明博主没有途径识别交易对手的违法活动,不存在推定明知的客观行为;第二点核算流水,区分合法资金和涉案资金,厘清哪些交易不属于刑法意义的支付结算;第三点区分博主行为到底是个人交易,还是经营性的推广帮助行为,以此论证是否满足帮信罪客观要件。很多案件,博主仅仅看到自己出售USDT,却忽略自己自媒体账号引流放大了危害后果,这恰恰是公诉方重点指控的部分。

结尾引导

热门问答

问题1:我是自媒体博主,只是在粉丝群出售USDT,没有发短视频宣传,会不会构成帮信罪? 答:是否发公开短视频不是唯一判断标准。粉丝群属于封闭流量渠道,依旧属于利用自媒体积累的私域流量招揽交易。如果交易持续发生、总流水达到二十万,获利超过一万元,同时存在能够推定明知的客观情形,即便没有公开发布短视频,依然可以涉嫌帮信罪。仅仅少量偶发处置个人持有的币,没有持续招揽客户,风险会降低,但依旧存在银行卡被冻结风险。

问题2:出售USDT收到黑钱,我完全不知情,也会被判刑吗? 答:刑事案件讲究主客观相统一,完全不知情、没有任何推定明知的客观证据,单纯被动收到一笔涉案资金,不应当直接认定帮信罪。但现实办案当中,公安会综合你的交易频次、沟通方式、是否刻意规避监管、银行卡是否曾经被冻结等全部客观情况判断。仅仅口头说不知情,无法推翻客观行为形成的推定,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大量异常交易行为,即便辩解不知情,依旧被起诉。

问题3:我只做中介撮合,自己不持有USDT、不收款,只赚佣金,也涉嫌帮信罪吗? 答:会。帮信罪当中的帮助行为,既包含资金结算,也包含撮合、引流推广。自媒体博主利用粉丝资源对接买卖双方,从中赚取佣金,客观上为上游网络犯罪搭建资金兑换通道,只要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完全可以构成帮信罪,实务当中已经有多起同类生效判例,不要误以为不碰币就没有刑事责任。

问题4: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博主出售USDT案件中该怎么区分? 答:核心看两点,一是主观认知,帮信罪只需要概括猜到对方可能实施网络犯罪;掩隐罪需要明确知道经手的资金是已经犯罪完成的赃款。二是行为阶段,帮信罪发生在诈骗、赌博等犯罪实施过程中,为犯罪提供工具通道;掩隐罪发生在上游犯罪得手之后,专门用来洗白赃款。一旦被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区间远高于帮信罪,辩护时要重点做好两罪的区分。

问题5:如果已经被公安传唤,作为自媒体博主,哪些证据一定要重视保存? 答:第一,全部私信、粉丝群聊天原始记录,不要删除聊天记录,删除记录反而会被认定刻意规避调查;第二,全部链上钱包转账记录、交易时间、对手钱包地址;第三,银行全部流水;第四,自媒体账号全部作品、评论截图,证明自己有没有做交易引流。千万不要自行删除账号内容、聊天记录,原始记录是律师论证主观上不存在明知最重要的证据材料。同时不要随意签署办案机关讯问笔录,每一页内容仔细阅读再签字,有和自己表述不一致的地方,有权要求修改之后再签字确认。

(全文共计286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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