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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参与 USDT 类稳定币代为转账,协助他人兑换构成共同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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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更新日期:2026-08-15 11:19:01

问题描述

留学生参与 USDT 类稳定币代为转账,协助他人兑换构成共同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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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参与USDT稳定币代为转账、协助他人兑换,能否构成共同犯罪?

开篇导语

大量境外留学生借助USDT开展资金划转、法币兑换业务,不少人仅充当中间转账角色,误以为只是简单代操作。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厘清该类行为边界,判断协助转账兑换稳定币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为留学生群体厘清刑事风险。

基础科普

先把最核心的法律框架说清楚:国内处理USDT相关刑事案件,核心依据不是某一条专门针对虚拟货币的罪名,而是刑法洗钱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经营罪,配套规范性文件是2021年央行等十部委《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这份公告明确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很多留学生容易产生一个致命误解:只要我不在国内开户、人在境外操作、只是帮忙转币,就不受中国刑法约束。但中国刑法采用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为辅,中国公民无论身在哪个国家,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交易链条里有境内人员、境内资金进出、境内服务器、境内收款账户,司法机关同样可以管辖。

先区分四个高频罪名的适用场景,这是判断“共同犯罪”的前提。第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就是常说的帮信罪。典型情形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广告推广、技术支持等帮助。留学生代为转账USDT,本质上就是提供虚拟货币通道上的支付结算帮助。第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即掩隐罪。区别在于上游犯罪已经既遂,赃款赃物已经形成,行为人接手资金、虚拟货币,协助转移、兑换、洗白,目的是让犯罪所得脱离司法追踪。第三,洗钱罪,针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类上游犯罪,专门实施掩饰隐瞒资金来源性质的行为,要求主观上对上游属于七类特定犯罪有认知。第四,非法经营罪,在没有取得金融监管许可前提下,长期、规模化从事虚拟货币兑换、资金结算业务,变相开展外汇买卖、资金支付业务,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接下来讲共同犯罪成立的法定要件。共同犯罪不是简单“一起做事”,必须同时满足客观行为配合和主观共同故意。客观层面,行为人实施了实行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之一;行为和上游犯罪之间形成因果链条,不是毫无关联的偶然参与。主观层面,必须存在共同犯罪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对方在实施犯罪,仍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彼此存在意思联络。这里最关键的争议点,恰恰是留学生经常踩坑的地方:“我只知道对方在换钱,我不知道钱是赃款,算不算明知?”司法实践不会只看当事人口头否认,而是依靠客观证据推定明知,比如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频繁大额快进快出、刻意规避实名认证、使用匿名钱包、跨地区零散收付款、对方无法说明资金合法来源、要求拆分小额转账规避风控、被问询后立即删除聊天记录、多次被平台风控预警仍继续操作。

再回到留学生群体的特有处境,为什么这类人群极易被认定共同犯罪?第一,身份和地理位置带来认知偏差。很多留学生长期在海外,身边华人圈子普遍存在私下USDT兑换需求,圈子内部把这种代转账当成“正常换汇、便民服务”,缺乏国内刑事司法认知。他们会朴素认为,只要自己不主动骗钱、不参与诈骗,只是转手币,就没有刑事责任。但刑事评价不看你是否直接实施诈骗,看你是否为诈骗、赌博、网络犯罪提供资金通道。第二,参与模式多是典型帮助行为。多数留学生不是上游诈骗、赌博的发起者,只是承接指令:对方打人民币到留学生境内或境外账户,留学生在交易所或场外钱包转出USDT;或者对方转入USDT,留学生代为兑换成法币回流。这种分工在案件里就是资金链路的关键一环,侦查机关会把整个资金链整体评价,而不是单独拆分每一笔转账看是否“干净”。第三,收益模式强化主观推定。单纯无偿帮忙,主观恶性相对弱;但如果每一笔转账抽取佣金、固定点位费、长期稳定接单、形成相对固定客户群,司法机关更容易认定行为人对业务非法性有清晰认知,属于有偿提供通道帮助。

下面区分三种实务情形,直接对应能不能认定共同犯罪。第一种情形:明确知晓上游是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敲诈勒索等犯罪,仍然接受委托代为转账、兑换USDT。这种情况几乎必然认定共同犯罪,根据分工和上游罪名,可能定帮信罪、掩隐罪,上游属于七类特定犯罪时可触及洗钱罪。即便留学生只做中间转账,没有接触被害人、没有编写诈骗话术,只要在资金转移环节提供不可缺少的帮助,形成稳定协作关系,就是帮助犯。第二种情形:主观认知模糊,只知道对方在做虚拟货币兑换,不清楚资金具体来源,但交易方式异常、存在大量异常客观线索。这是留学生案件最高发类型。实务中大量判决不要求行为人精确知道每一笔资金来自哪一起诈骗,只要综合交易模式、价格、风控规避行为、佣金、圈子信息,能够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资金可能来自网络犯罪”,就可以认定帮信罪的明知,进而成立共同犯罪。第三种情形:纯粹正常民间换汇,交易对象固定、资金来源可核实、价格贴近公开市场、无规避风控操作、没有频繁大额零散划转,仅偶尔单次小额兑换,且完全不知道对方用于违法犯罪。这种情形一般不认定犯罪,但这里有一个巨大陷阱:十部委公告已经明确虚拟货币相关兑换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即便资金不是赃款,规模化、持续性场外兑换,仍然有被以非法经营罪立案的风险;只是偶尔、极小范围亲友间互换,司法实践通常不会刑事追责,但民事层面交易不受法律保护,资金被骗后难以通过法院追回。

很多人会混淆一个概念:人在境外操作,能不能阻却中国刑法追责?答案是不能。中国公民属人管辖规则下,只要行为人是中国公民,实施刑法规定犯罪,无论行为地在哪个国家,司法机关都有权管辖。实务里大量留学生案件,行为人在境外交易所操作,但收款账户在国内、资金回流境内,被害人在国内,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跨境协查、交易所调取钱包地址、聊天记录、转账流水固定证据。不要误以为海外交易所不受国内监管就绝对安全;主流交易所留存账户信息、IP地址、提币记录,一旦上游案件爆发,整条链路会被穿透调查。

再讲办案流程,方便留学生预判风险。第一步,上游诈骗、赌博案件被害人报案,公安冻结涉案银行卡、支付账户,顺着资金流向找到第一个收款账户,再追踪USDT钱包地址、交易所账户。第二步,调取聊天记录、场外交易群组信息、转账时间线、佣金结算记录,固定行为人参与协助转账的客观证据。第三步,重点审查主观明知证据:聊天记录里有没有提及“跑分”“洗白”“避风控”“不要留记录”,有没有异常交易特征,行为人过往是否被同类案件调查过。第四步,区分主从犯:上游发起诈骗、赌博、资金盘的人通常认定主犯;留学生这类中间转账人员,多数认定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但这不代表不构成犯罪。第五步,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会评估涉案金额、参与时长、获利数额、主观认知、是否初犯、是否退赃退赔,决定起诉或不起诉。

接下来讲不适用、不宜认定共同犯罪的边界场景,这部分是实务抗辩的重点。第一,完全被动、一次性、无佣金的亲友间小额兑换,行为人事前不知、事中未察觉异常,事后积极配合调查,无任何规避监管行为。第二,行为人只是普通交易所用户,正常买卖USDT,被诈骗分子利用,诈骗分子通过正常交易渠道购入虚拟货币,行为人没有和诈骗分子形成任何意思联络,不知道对方购买目的。这里要特别区分:正常平台撮合交易和场外定向代转账完全不同;定向接受指令、一对一划转、拆分资金、规避风控,更容易被认定帮助故意。第三,行为人发现资金异常后立刻停止交易、保留证据、主动报案,没有继续协助转移,也没有继续收取佣金。

还要厘清一个极易混淆的法律误区:共同犯罪不等于必须和上游事先共谋。实务里大量帮信案件是事中承接帮助,不需要提前很久商量。只要在对方实施犯罪过程中,明知对方在利用网络犯罪,仍然持续提供转账通道,形成事实上的协作,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很多留学生抗辩“我没有和诈骗分子共谋”,但法官审查的不是事前书面协议,而是持续交易行为传递出来的意思联络。长期稳定接单、固定佣金、统一操作流程、统一沟通群组,本身就是强有力的协作证据。

从近年判例趋势看,司法机关对虚拟货币资金通道打击持续收紧,不再只打击直接实施诈骗的人员,对中间兑换、代转账、收币出币的灰色环节追查力度越来越大。过去部分地区对单纯换汇行为处理偏轻,现在越来越多案件穿透整条资金链,把提供USDT转账通道的人员认定为帮信罪共犯。留学生群体还有一个现实风险:一旦被立案,即便人在境外,护照、银行卡、交易所账户都可能被限制;回国入境时存在被传唤、采取强制措施的可能;同时涉案资金会被冻结,想要拿回资金难度极高。

实务抗辩的核心方向不是简单否认“我不知道是赃款”,而是从证据层面打破推定明知的闭环。比如证明交易对象仅限熟人圈子、单笔金额小、交易频次低、没有刻意规避风控、没有异常低价或高价交易、没有佣金、发现异常后立即终止、没有参与任何资金拆分操作、聊天记录没有任何暗示资金非法性的内容。反之,只要存在多个异常点叠加,辩护难度会显著上升。

最后做一个实务层面的风险留学生代为转账、协助他人兑换USDT,不是天然构成共同犯罪,也不是天然不构成。核心标尺是两点:第一,是否存在共同故意,即是否明知或应当知道上游资金用于犯罪;第二,行为是否为上游犯罪提供实质性帮助,形成刑法意义上的协作关系。如果满足,大概率认定帮信罪、掩隐罪等共同犯罪;如果只是偶然小额亲友互换、无异常交易特征、无任何犯罪认知,则一般不按犯罪处理,但仍然面临资金不受法律保护、账户冻结风险;长期规模化场外兑换,即便资金不是赃款,也存在非法经营刑事风险。

结尾引导

热门问答

  1. 我人在海外,只用海外交易所操作USDT转账,国内公安还能管我吗? 能。你是中国公民,适用属人管辖。只要被害人在国内、资金流入境内账户、交易链条触及境内,国内司法机关有权立案侦查。境外交易所的账户信息、IP、提币记录可以通过跨境协查调取,地理位置不能直接阻断追责。

  2. 我只是帮忙转币,没直接骗任何人,为什么会被认定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不要求你直接实施诈骗。上游诈骗、赌博需要资金通道,你持续提供USDT转账、兑换通道,属于帮助行为。司法评价看整条犯罪链条,不看你是否亲手实施诈骗;满足明知条件时,你就是帮助犯。

  3. 对方没有明说资金是赃款,我能不能以不知情为由完全脱罪? 很难只靠口头否认脱罪。司法机关会用客观证据综合推定明知:频繁拆分转账、规避风控、异常价差、固定佣金、匿名沟通、被风控预警后继续操作等多个异常点叠加,很容易认定“应当知道资金可能涉犯罪”。

  4. 偶尔帮同学小额兑换一次USDT,没有收取佣金,风险大不大? 单次小额、熟人之间、无异常操作、无佣金,实务中刑事追责概率低。但风险依然存在:一旦这笔资金恰好来自上游犯罪,账户仍可能被冻结;且虚拟货币兑换本身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交易不受法律保护,被骗后很难通过诉讼追回钱款。

  5. 已经参与过几单代转账,现在立刻停止不再接单,能不能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 停止行为可以降低后续涉案扩大风险,但无法消除已经完成交易对应的刑事风险。稳妥做法是保留全部聊天、转账、提币记录,不删除证据,不继续转移资金;必要时主动咨询律师评估涉案金额、证据链,根据律师意见选择应对方案,不要自行销毁记录、串供。

(全文约312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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