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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博主参与虚拟货币介绍他人交易,涉案资金是否会被全部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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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更新日期:2026-08-15 11:18:28

问题描述

自媒体博主参与虚拟货币介绍他人交易,涉案资金是否会被全部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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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博主参与虚拟货币、介绍他人交易,涉案资金是否会被全部没收?

开篇导语

不少自媒体博主出于流量、佣金收益,在短视频、社交账号介绍、撮合他人开展虚拟货币交易,一旦案发,最焦虑的就是名下银行卡、钱包内资金处置问题。很多人误以为只要沾到虚拟货币案件,所有账户资金都会被没收,实际司法办案坚持区分财产性质,并不会简单全部没收,本文结合实务案例讲清资金追缴、没收边界,帮相关从业者理清刑事财产处置风险。

基础科普

一、案件适用核心法规

处理自媒体博主介绍他人虚拟货币交易的刑事案件,不能只看单一法条,需要结合刑事法律与金融监管文件综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是涉案财物处置的根本法条,明确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合法财产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予以没收。很多普通人分不清追缴与没收,追缴针对的是违法所得、赃款赃物;没收主要针对犯罪工具、违禁品,二者法律后果完全不同,这也是判断资金会不会全部没收的关键前提。

配套适用的还有两高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解释,该解释已经明确居间介绍买卖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方式之一,自媒体博主线上撮合、介绍他人完成虚拟货币交易,完全可以归入该条规定的行为模式当中。央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确定境内虚拟货币兑换、中介撮合、营销推广全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民事交易行为归于无效,但这份文件属于监管规范性文件,不能直接作为刑事判决没收公民合法个人财产的法律依据,实务中经常会出现把行政监管规定直接套用到刑事财产处置的误区,辩护工作当中需要重点对此进行辨析。

除此之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诉法司法解释,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审查、处置、返还流程作出完整规定,办案机关冻结博主账户之后,必须区分账户内资金哪些属于犯罪相关,哪些属于个人合法收入,不能直接不加区分做没收处理。博主这类主体可能触及的罪名包含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情节严重还会涉及非法经营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个别参与诈骗链条的博主会按照诈骗罪共犯处理,不同罪名之下,资金处置的范围也会存在明显差别。

二、完整办案流程(涉及财产处置环节)

第一阶段,侦查立案阶段。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者大数据研判线索,锁定发布内容、撮合交易的自媒体博主,会先行固定自媒体账号内容、聊天记录、链上交易记录、佣金流水,之后对博主本人传唤讯问。如果初步认定存在犯罪嫌疑,会对博主名下银行卡、第三方支付账户、虚拟货币钱包地址进行冻结。这个阶段仅仅是冻结保全,不等于最终没收,冻结只是防止资金转移流失,很多当事人一看到账户冻结就默认钱已经全部没了,这是非常大的认知误区。冻结之后侦查人员会梳理每一笔流水来源,区分佣金收入、上游流入的涉案赃款、博主个人工资理财等合法资金。

第二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卷宗材料内会附带专门的涉案财物清单,写明哪些账户被冻结、冻结金额,公安机关会给出初步处置建议。这个阶段律师可以阅卷,核对流水与涉案资金的对应关系,向检察院提交财产处置方面的法律意见。如果有明确证据证明某一部分资金属于博主与犯罪无关的合法财产,可以申请检察院建议办案机关对该部分资金解除冻结。很多当事人忽略审查起诉阶段的财产辩护,只关注定罪量刑,等到审判阶段再提出财产异议,维权难度会成倍增加。检察院经过审查之后,决定起诉的,起诉书中会写明指控的犯罪数额,同时列明涉案财物处理意见。

第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法庭审理不仅审理定罪量刑事实,同样要审理涉案财物性质。控辩双方可以就哪些钱属于违法所得、哪些属于犯罪工具、哪些是合法自有财产开展举证质证。法院不能直接全盘接受侦查机关的处置意见,必须经过法庭审查之后,才会在判决书主文当中写明追缴、没收、返还的具体内容。只有判决书明确写了追缴、没收,才会产生财产终局处置效力。

第四阶段,判决之后执行与异议救济。判决生效之后由执行部门处置涉案资金。对于判决认定的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优先退赔刑事案件被害人损失;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果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认为部分资金属于合法财产,判决处置存在错误,可以依法提出执行异议、申诉。

三、该类法律业务的适用人群

第一类,自媒体内容博主。短视频平台、社交平台拥有粉丝账号,发布虚拟货币行情、币种介绍,在评论区、私信牵线搭桥,介绍陌生双方开展场外虚拟货币交易,从中赚取介绍费、返佣,这是当下高发的一类主体。这类博主不一定直接持有大量虚拟货币,核心行为是信息撮合、居间介绍,但是客观上打通赃款流转通道,容易被认定为共犯或者帮凶。

第二类,社群运营者。建立微信群、QQ群、粉丝社群,在群内对接买卖双方,持续介绍他人完成法币和虚拟货币互换,定期收取佣金,很多这类运营者本身并不直接经手币,只是做对接,主观上往往抱有“我只是介绍,不参与交易就没事”的侥幸心理。

第三类,跨境导流博主。给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做宣传,引导国内用户注册交易,获取平台给到的返佣提成,用户通过博主导流渠道交易产生的流水,全部会关联到博主身上。

第四类,普通被裹挟参与的账号运营人员。受他人雇佣运营账号,发布虚拟货币相关内容,拿固定工资,没有参与分成,主观认知程度较低,这类人员同样属于案件适用人群,但在主观明知、涉案资金认定上和获利的博主有明显区分。

四、不予受理、不适用该刑事追责的场景

纯粹客观行情信息分享,不做交易撮合,不介绍买卖对接,不引导用户入金,不收取任何佣金返佣,只是单纯转发市场行情,不提供任何对接渠道,这种情况即便内容涉及虚拟货币,一般不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属于不适用刑事打击的场景,但民事层面相关投资行为依旧不受法律保护。

账号只是转发网络公开科普文章,没有主动引流,没有私下私信撮合他人交易,粉丝之间自发私下联系交易,博主完全不知情,没有从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没有实施介绍他人交易的客观行为,不满足犯罪客观构成要件,不适用刑事追责。

已经超过刑事追诉时效的案件。根据对应罪名法定最高刑判断追诉期限,超过追诉时效,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对应的涉案财物刑事处置程序也不再启动。

还有,主观上完全没有明知的情形。有充分完整证据证明博主完全不知道被介绍的交易背后关联诈骗、赌博等上游犯罪,仅仅以为只是普通民间虚拟货币交换,没有帮助犯罪的主观故意,同时没有高额异常收益,综合全案证据达不到刑事犯罪证明标准,公安机关会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不等于没有行政责任,监管部门依旧可以作出行政处罚,但是不会发生刑事判决下追缴、没收涉案资金的后果。

需要着重说明,不刑事追责,不等于资金不会被处理。哪怕不构成刑事犯罪,如果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行政机关依旧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这是很多当事人容易混淆的地方。

五、实务核心:涉案资金到底会不会全部没收

结合本人多年办理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的经验,明确给出结论:不会因为博主介绍他人做虚拟货币交易,就把名下所有资金不加区分全部没收

很多当事人网上看到碎片化案例,产生只要沾虚拟货币案件账户全部清零的错误认知。我们要分清三种不同属性的资金,第一种,违法所得,也就是博主通过介绍交易拿到的佣金、返佣、介绍费,这一部分法律明确应当全部追缴,上缴国库或者用于退赔被害人损失。第二种,上游犯罪流入的赃款,也就是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得来的钱,通过博主介绍的交易链路流转,该部分赃款属于犯罪所得,依法追缴,优先返还给受害被害人。第三种,博主个人合法自有资金,工资收入、合法理财、家庭积蓄,和本次介绍虚拟货币交易的犯罪行为没有任何关联,既不是违法所得,也不是专门用来犯罪的工具资金,按照法律规定,该部分财产不能追缴、不能没收。

那现实中为什么不少当事人感觉账户全部钱都没了?这里要区分冻结和最终处置。侦查阶段办案机关会将整个账户整体冻结,不管里面是合法钱还是涉案钱,账户全部只收不付,当事人无法支取使用,这个阶段当事人会直观感觉全部资金被控制。但冻结只是程序性强制措施,不等于实体没收。后续经过核查甄别之后,合法资金应当予以解除冻结返还本人。

现实办案存在现实难点。虚拟货币案件资金链路十分混乱,一笔银行卡流水当中,合法工资、佣金、赃款混杂进出,资金不断混同,发生财产混同之后,甄别每一笔资金来源的工作量巨大。部分案件链上地址复杂,跨平台流转,溯源难度高。部分办案单位前期流水甄别不够细致,起诉材料没有清晰拆分合法资金与涉案资金。这个时候辩护律师的工作价值就体现出来,需要整理完整银行流水、收入凭证,梳理出合法资金来源证据,向检察院、法院提出财产处置的辩护意见,推动司法机关把合法财产剥离出来。

还要区分“追缴”和“没收”两个法律概念,实务大量案件用的是追缴,而非没收。没收针对的是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违禁品。举例来说,如果博主专门拿出一张银行卡,从头到尾全部用来接收介绍虚拟货币的佣金,全程只用于犯罪活动,这张卡整体被认定为犯罪工具,那么卡内全部资金可以判决没收。但如果是日常在用的工资卡,里面混杂工资、房贷、日常消费流水,只是偶尔几笔佣金进入该卡,这张卡不能整体认定为犯罪工具,只能把对应的几笔违法所得佣金予以追缴,卡里面其余合法存款应当返还。

还有一类特殊情形,博主明知上游是诈骗、赌博赃款,仍然居间介绍虚拟货币交易,协助赃款洗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这种情形重点追缴的是经手流转的犯罪赃款,同样不直接波及和案件无关的家庭合法积蓄。

同时也要提醒风险,如果案件当中无法把资金来源区分清楚,当事人拿不出充分证据证明账户当中某一部分资金属于合法收入,司法机关依据现有证据只能认定全部冻结资金均和犯罪行为相关,则存在全部被追缴的裁判风险。财产混同,举证不足,是实务当中当事人财产受损的高频原因。

自媒体博主这类网络案件,很多人会忽视财产辩护,全部精力放在能不能减刑、能不能缓刑上面。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几十万上百万财产的处置结果,和刑期同样重要。侦查阶段就要收集工资流水、理财记录、家庭收入证明,提前向办案机关提交,而不是等到开庭才临时提出。

从民事层面补充说明,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单纯介绍他人进行虚拟货币交易,该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相关居间介绍的劳务报酬,在行政处理层面也会被予以没收。也就是说,刑事不立案,赚的佣金依旧有可能被行政没收,只是不会牵连其他合法个人存款。

结尾引导

热门问答

问题1:我是自媒体博主,只是介绍别人交易虚拟货币,自己没有囤币,也没有参与买卖,为什么我的银行卡会全部被冻结? 答:银行卡全部冻结属于侦查阶段保全措施,不等于最终全部没收。虽然你不直接囤币交易,但你的居间介绍行为帮助完成虚拟货币交易流转,侦查机关为防止佣金、涉案赃款被转移,会将涉案相关账户整体冻结。后续司法机关会逐笔核查流水,不属于案件的合法资金,经过举证核实之后应当解冻返还。

问题2:法院判决追缴违法所得,是不是等于把我房子车子也一并没收? 答:二者不能等同。追缴对象是你从案件当中获取的佣金、返佣等违法收益。只有房产、车辆被认定专门用于本次虚拟货币介绍的犯罪活动,才会判决没收。日常自住住房、家用车辆,如果购买资金来源是犯罪之外的合法收入,不会被没收。但如果你的违法所得用来购置房产车辆,对应的这部分份额会被依法追缴处置。

问题3:账号粉丝很多,只是私信牵线交易,我不清楚上游资金是诈骗赃款,还会不会被没收资金? 答:如果有完整证据证实你主观确实不知情,不知道对接资金属于犯罪赃款,达不到刑事犯罪主观明知标准,大概率不会刑事定罪。但你收取的介绍佣金,属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获取收益,该部分佣金仍然存在被追缴没收风险,个人其他合法自有财产不受影响。主观不明知,不代表赚取的介绍费可以合法保留。

问题4:账户资金已经发生混同,佣金和工资全部在一张卡来回进出,这种情况会怎么处理? 答:司法机关会结合银行流水、收入证明,尽量拆分区分违法所得金额与合法财产。你需要主动提交工资流水、劳动合同、理财凭证等证据,证明哪些存款属于合法收入。如果证据能够清晰区分,仅追缴对应违法所得;如果证据完全无法区分,存在全部涉案资金被予以追缴的风险,财产混同是虚拟货币案件财产处置当中的重大不利情形。

问题5:案件不起诉之后,被冻结的银行卡就可以自动全部解封吗? 答:不起诉不等于账户自动全部解封。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之后,会针对涉案财物给出处理意见。即便不追究刑事责任,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的违法收益,依旧可以移交行政主管部门做没收处理。你需要主动和办案机关沟通,提交财产来源证据,申请对合法资金解除冻结,不会系统自动全部解封。

(全文共计272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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